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主楼10楼。
负责人:周艳春,主任。
申请人唐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收到该申请,同月19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 5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某小区一区项目的房屋,为了解该项目信息,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该项目的项目本金使用通知书【含本项目建设相关的付款证明材料(合同、发票)】。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因此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是被申请人未尽到涉及商业秘密的审查、核实义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文件并非法定不予公开申请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二是对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涉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销售、财务、客户信息等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商业秘密。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向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求意见后,该公司不同意公开该信息。同时,该信息不属于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不予公开,适用法律准确,答复程序合法、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9日,申请人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欲购买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小区的房屋(证书号:渝(2019)不动产权第000XXXXXX),并依法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为了解该项目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收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邮寄提交的十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提供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项目的有关信息:一、施工图审查备案(含联合审查备案凭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表、享受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项目建设承诺书)、享受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母公司承诺书)】;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含本项目建设相关的付款证明材料(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施工与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五方签章的基础验收合格证明材料、该笔项目资本金自存入之日至今的银行流水、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表、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四、预售资金监管明细;五、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六、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含经济技术指标书)、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房地合一宗地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八、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分期方案备案表及备案收悉书;九、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表及备案收悉书;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其附图附件【含消防设计文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遂于2025年4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同日,被申请人向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告知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征询其意见,要求其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并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2025年4月16日,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并作出《不同意公开理由说明书》,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理由是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护,若公开会对公司及合作方权益造成损害。2025年4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前述回复。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含本项目建设相关的付款证明材料(合同、发票)】,因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收到该答复后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不同意公开理由说明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4月10日向申请人以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于2025年4月30日收到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不同意公开理由说明书》,并于2025年5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含本项目建设相关的付款证明材料(合同、发票)】涉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销售、财务、客户信息等信息,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在征求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不同意公开该信息,且认为该信息不属于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故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