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重庆X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汪洁,局长。
申请人重庆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X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于2025年7月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分别向本机关和区长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因两份申请书内容一致,本机关一并处理。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收悉,于当月1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2.将作出该《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就北京X(重庆)律师事务所王X、盛X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8〕28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无法接受。申请人虽认为律师涉嫌犯罪,但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申请人没有决定权,律师可能涉嫌行政违法。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应尽职尽责把整个案件调查清楚,而不是直接不予受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对律师举报投诉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对北京X(重庆)律师事务所王X、盛X律师、北京市X(重庆)律师事务所喻X、陈X律师的该投诉事项属于刑事案件范畴,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意外人员的投诉事项也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原告夏X、何X与被告杨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渝0103民初2X号),认定原告夏X、何X为申请人租赁给被告杨X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其要求被告杨X搬离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责令被告杨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并办理案涉房屋,告知原告租金问题,可向申请人另行主张权利。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渝0103民初2X号),驳回了重庆X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原告夏X、何X与被告重庆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5渝0103民初8X号之一),驳回了重庆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夏X、何X恶势力组织和代理人北京X(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盛X和北京市X(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喻X、陈X涉嫌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和【(2024)渝0103民初2X号】案承办法官侯X和【(2025)渝0103民初8X号】案承办法官吴X涉嫌保护伞的第七次控告书》。同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人于同月25日签收。2025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夏X、何X恶势力组织和代理人北京X(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盛X和北京市X(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喻X、陈X涉嫌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和【(2024)渝0103民初2X号】案承办法官侯X和【(2025)渝0103民初8X号】案承办法官吴X涉嫌保护伞的第八次控告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另查明,北京X(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盛X为《民事判决书》((2024)渝0103民初2X号),原告夏X、何X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喻X、陈X为《民事裁定书》((2025渝0103民初8X号之一),原告夏X、何X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2024)渝0103民初2X号)、《民事判决书》((2025)渝0103民初8X号之一)、申请人投诉材料(2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及邮件交寄单、《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邮件交寄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复议请求2,要求将作出该《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本机关不予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其辖区内的律师,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主体适格。
三、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8〕284号)第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匿名投诉除外……”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于2025年7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四、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8〕284号)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况的投诉进行查处的职责。申请人投诉事项系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其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是否涉嫌诈骗、寻衅滋事、抢劫、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可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故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8〕284号)第五条第(一)项“下列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