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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392号)
日期: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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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主楼10楼。

负责人:周艳春,主任。

申请人王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关于王XX反映XX项目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025年7月1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答复意见书》。

2.恳请政府责令重庆XX房地产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江北区XX32栋底层进行独立排水整改。重庆市江北区建设工程管理事务中心督建执行,相关费用计入物业缴费。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重庆市江北区XX32栋201室的业主,于2024年8月29日接房。2025年3月19日,申请人发现该房屋次卧厕所返水。申请人积极主动与XX物业及开发商沟通,希望能采取措施解决返水问题。2025年3月24日,申请人反映到重庆市江北区建设工程管理事务中心。得到的答复是,工程建设符合相关程序,产品有问题自行维权。2025年3月28日,申请人反映到重庆市信访办。2025年5月22日,申请人得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街道答复是不满足业主大会要求,不予处理。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4.11条要求高层建筑底层应独立排水设计。重庆市江北区XX32栋高65层,底层排水显然不合规范,导致厕所返水臭气乱窜,环境污染、传播病毒,业主无法入住。保交楼不应是粗制滥造,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理应无条件整改,业主大会与此毫不相关。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反映的重庆市江北区XX32栋201室厕所返水臭气乱窜、环境污染、传播病毒无法入住的情况后,立即核查相关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竣工验收记录等。根据国家标准GB50015-201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第4.4.11条第四款第2项的规定,当存在距排水立管底部1.5m距离之内的排出管、排水横管有90°水平转弯管段的情况时,底层排水横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经核实排水管设计图纸,重庆市江北区XX32栋排水立管底部不存在在距排水立管底部1.5m距离之内的排出管、排水横管有90°水平转弯管段的情况,不符合应将底层排水横支管“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的情形,故设计标准并非如申请人所述的“高层建筑底层应独立排水设计”。此外,重庆市江北区XX32栋排污管道严格按经审批的设计施工图施工,相关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反映后,立即核查了解,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1室厕所返水系建造期残留堵塞物导致,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时XX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对排污管道进行疏通,当时已无返水情况,故本机关不存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合法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信访办向被申请人转送申请人提交的反映“重庆市江北区XX32栋201室厕所返水,臭气乱窜,环境污染、传播病毒,业主无法入住”问题的信件。2025年6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受理告知。2025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内容为:“关于你反映重庆市江北区XX32栋201室厕所返水、臭气乱窜、环境污染、传播病毒无法入住。经核实施工图,32栋排污管道系按图施工。经了解,该处排污管因建渣堵塞,导致32栋201室厕所返水,目前XX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对排污管道进行疏通,无返水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答复意见书》,次日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排水管设计图》《建筑给排水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室内给水系统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室内排水系统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关于XX项目四期H02号楼门牌号变更的申请》、信件办理截图、《关于王XX反映XX项目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复议请求第2项,不属于本机关审理范围,故本机关不予处理。

二、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被申请人对江北区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在江北区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答复,主体适格。

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江北区信访办转送的申请人反映问题的信件。2025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四、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4.11条第4款第2项:“4下列情况下底层排水横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2)在距排水立管底部1.5m距离之内的排出管、排水横管有90°水平转弯管段时。”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江北区信访办转送的申请人反映问题的信件后,核查案涉工程的排水管设计图、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施工资料,确认重庆市江北区XX32栋排水立管底部不存在在距排水立管底部1.5m距离之内的排出管、排水横管有90°水平转弯管段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标准中应将“底层排水横支管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的情形,故设计标准并非申请人所述“高层建筑底层应独立排水设计”。案涉项目系按图施工,排污管道符合设计规范且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强制性标准,不存在设计缺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厕所返水情况已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故被申请人所作《答复意见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XX反映XX项目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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