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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460号)
日期: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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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港城西路1号。

负责人:余诵,支队长。

申请人王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8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申请人2025年5月8日18时23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0)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5年5月8日18时23分,申请人驾驶渝AXXX出租车经过XX路口时,尾随前面公交大客车右转时,由于公交车车身较高,申请人没有看到信号灯由绿灯变成了红灯,就右转过去了,被监控设备抓拍。申请人非故意闯红灯,申请人认为该行为未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反而提高了路口通行效率,应属情节轻微,应予免罚或从轻处理。综上,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依法审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申请人提出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系因前方车辆遮挡了信号灯。申请人作为一名驾驶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而非按前方车辆通行与否作为通行标准。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消除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8日18时23分许,申请人驾驶渝AXXX小型汽车在重庆市江北区XX路段被电子警察抓拍到实施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17日,申请人前往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处处理违法记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计6分的行政处罚,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代为直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截屏、电子监控抓拍、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地位于江北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本案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至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接受处理,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协助其调查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处罚决定书》,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代为送达法律文书并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符合以上规定,程序合法。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本案申请人在重庆市江北区XX路段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并记6分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另,违反信号灯通行属明确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前车遮挡可免罚”的法定例外情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严格依法为前提,执法机关无权对明确违法行为作“人性化”豁免,否则将损害法律权威和交通秩序。申请人提出的“前方车辆遮挡信号灯、未影响通行”等理由,不影响其作为驾驶员应尽的注意义务。申请人未保持安全跟车距离、未确保能观察信号灯变化,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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