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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334号)
日期: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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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XX。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健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其,局长。

申请人马XX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该申请,同月27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8月22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信。因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XX小区内非法酒店、民宿停止经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取消给违法经营者颁发的住宿身份证登记系统,依法查处小区内非法经营的酒店/民宿/公寓式日租房,责令其立即停止无照及非法经营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6日签收该履职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重庆XX小区民宿的管理问题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已将该小区内的所有民宿纳入了重庆市非标准住宿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按照“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要求,通过互联网平台信息、社区走访调查、情报信息搜集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民宿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掌握实际经营状况,督促民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来经营和管理民宿。被申请人积极作为,力争将民宿问题对居民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联系街道、社区、物业等单位协调处理民宿的相关问题。法院已判决部分民宿停止经营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内容为:“申请事项:申请人是重庆XX小区的业主,请求贵局依法查处重庆XX小区内非法经营的酒店/民宿/公寓式日租房,责令其立即停止无照及非法经营的行为,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事实与理由:1.重庆XX小区自2017年起,有大量违法经营的酒店及民宿。经小区业主维权,贵局五里店派出所于2018年出具重要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经营者停止经营,对非法经营者进行处罚’。2023年5月小区业务(物业)通过信访要求取缔该小区民宿的诉求,贵局信访办回复由五里店派出所将及时依法核处。2023年小区业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被江北区人民法院终审停止违法经营。申请人于2024年7月通过网络平台咨询重庆XX小区非法民宿有公安机关住宿身份证登记系统,得到贵局五里店派出所回复将取消系统录入并依法处置,然而该小区内仍在进行非法经营行为……该行为已导致小区治安混乱、电梯超负荷使用、垃圾堆积、噪音严重等问题,严重侵害业主权益。请求贵局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书面邮寄给本人住址。”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6日签收后,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回复,也未按照《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请求履行相应职责。

另查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五里店派出所和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重庆XX小区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联合发出《重要通知》,通知如下:“1.从2019年1月1日起,经营者停止该小区民宿经营;2.希望广大业主发现民宿经营情况,积极向五里店派出所投诉举报,举报电话:67852245;3.凡在规定时间之后继续在该小区经营民宿者,公安机关将对不听劝告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非法经营者及房主相应的处罚。同时,物业工作人员禁止民宿人员进入该小区。”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件详情记录、《重要通知》、小区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是否适当。经审理查明,案涉小区的部分日租房已安装治安管理系统的“日租房登记系统”,被申请人通过该系统对日租房入住人员登记信息进行监管。被申请人答复也认可将案涉小区的民宿纳入重庆市非标准住宿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可见,被申请人对民宿类非标住宿业存在一定监管职责,也通过互联网平台信息、社区走访调查、情报信息收集等多种方式对辖区民宿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掌握了实际经营状况。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作为监管机关,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若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2025年4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但至今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处理或予以回复。尽管被申请人称其积极作为,力争将民宿问题对居民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但其未将是否履职、如何履职的情况回复给申请人。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影响公民权益的决定(包括拒绝履职的决定)时,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权知晓其申请的处理结果。如果不予回复,申请人无法得知其申请是被拒绝、被受理、还是被忽略,这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其决定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寻求后续救济(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关键依据。没有书面决定和理由,申请人难以有效行使救济权。因此,被申请人超期不予回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针对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邮寄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依法进行处理并反馈给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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