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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39号宏邦大厦10楼。
负责人:周祎,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处理的程序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收到,并于2025年7月1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处理的程序违法(针对投诉事项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2.责令被申请人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2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认为案外人“某酒吧(营业执照:江北区某歌城)”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受理投诉并组织调解,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诉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北区文旅委)为江北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单位。故被申请人在2025年6月24日收到陈某某举报,反映“某酒吧”商户涉嫌未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违法行为后,于2025年6月27日制作《安全生产事项转办通知单》,转送文化经营安全责任单位江北区文旅委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经了解,江北区文旅委于2025年7月4日赴现场进行查看,涉事企业已关停,其相关负责人已无法联系,无法核实申请人反映的相关安全生产隐患,其该企业娱乐经营许可证已于2025年1月19日过期。故被申请人在上述行为中,严格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申请人诉称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二、被申请人不是法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层级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受理投诉、组织调解、调查处理、立案查处、情况告知等职责。事实与理由部分主要涉及歌城存在未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不是法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不是娱乐、文化和旅游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被申请人职责仅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层级监督管理,层级监督管理部门不改变或者不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决定、命令,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在存在便捷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不向具体的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反映,坚持要求确认层级管理部门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时效性,也不利于纠纷及时解决,且易形成累诉。综上,被申请人是否受理当事人的反映、是否启动层级监督程序等,不应属于司法监督范畴,其复议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内容为:“请求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申请贵局依法履行以下法定职责: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与处理的结果书面分别告知申请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组织调解(针对此消费纠纷的诉求:退还消费款18900元),依法履行处理消费争议的法定职责;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涉案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并将是否立案决定及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及后续处理结果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履行保护申请人安全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职责;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对涉案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将立案决定及后续处理结果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履行保护申请人安全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职责;5.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将案件调查处理最终结果告知申请人,保障知情权。”事实与理由为:“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和朋友来到‘某酒吧’处进行唱歌娱乐,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某酒吧’存在以下问题:1.涉嫌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和考核标准;2.涉嫌使用不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3.涉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4.涉嫌未对员工(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应急措施;5.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或未告知危险因素的;6.涉嫌未对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安全设备需定期维护检测,确保正常运转;7.涉嫌未制定火灾、踩踏等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8.涉嫌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并向员工通报……”因此,介于以上情况,不能保障消费者处于安全的地方进行消费,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此次投诉举报。
2025年6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安全生产事项转办通知单》,内容为:“2025年6月24日,区应急管理局收到陈某某举报,反映‘某酒吧(营业执照:江北区某歌城)’商户涉嫌未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违法行为。请你单位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结合本单位职责对相关情况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2025年7月21日,江北区文旅委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区应急局安全生产交办事项的回复》,内容为:“根据《安全生产事项转办通知单》反映情况,我委立即对通知内容进行核查。7月4日,我委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查看,涉事企业已经关停,其相关负责人已无法联系,无法查证投诉人反映该场所相关安全隐患情况。同时,据场所周边居民反映,该场所已经关门很长一段时间。另据我委市场管理科查证,该企业娱乐经营许可证已于今年1月19日过期。”
另查明,2022年5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江北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该责任清单显示被申请人的职责为: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全区有关部门、街镇(园区、商圈)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区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还查明,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在“某酒吧”消费10000元,2024年12月21日,申请人在“某酒吧”消费8900元。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回执、账单详情、现场照片、《江北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安全生产事项转办通知单》《关于区应急局安全生产交办事项的回复》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投诉举报信)》的行为是否适当。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江北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规定,被申请人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全区有关部门、街镇(园区、商圈)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区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等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因此,申请人认为“某酒吧”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并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作为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被申请人经初步判断,认为“某酒吧”的行业监管属于江北区文旅委的监管职责,遂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转交至江北区文旅委。这一行为本身符合行政机关之间“分级责任、归口管理”的工作原则,目的是为了让举报事项得到最专业、最对口的部门处理,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无论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是否转交,都有法定的义务将处理情况(接受、转交、办理机关等)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只完成了内部转交,却未对外(向申请人)进行任何告知和说明。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影响公民权益的决定(包括转交)时,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答复称其具有层级监管职责,已将材料交办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可以不予回复申请人。相反,更应当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和救济权。申请人有权知晓其申请的处理结果。如果不予回复,申请人无法得知其申请是被拒绝、被受理、还是被忽略,这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其决定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寻求后续救济(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关键依据。即使被申请人认为自身没有职权,也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没有书面回复以及相应理由,申请人难以有效行使救济权。因此,被申请人“一转了之”的行为构成“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使得行政程序不透明,让申请人陷入“投诉无门、石沉大海”的困境,应当予以纠正。
三、关于被申请人的履职期限。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故在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后,申请人便向本机关提起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但是,该法益的保护只局限于与消费者接受服务本身所造成的直接侵害,不包括经营者自身存在的缺陷。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范围为“某酒吧”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人员和考核标准、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该范围不直接涉及对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法益侵害,仅仅是“某酒吧”内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的情形,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但是,从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来看,被申请人答辩时未提交已向申请人告知其投诉举报的转办情况,也没有告知意愿。同时,至本机关作出本决定时,未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前述职责,已然超过了60日的法定履职期限,故本机关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将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邮寄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投诉举报信)》的处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