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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399号)
日期: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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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XX。

委托代理人:李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主楼10楼。

负责人:周艳春,主任。

申请人陈XX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6日收到该申请,经补正,于2025年8月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2.请求决定让被申请人立即协助申请人将XX房屋的产权登记至申请人名下。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居住于XX村XX号房屋,系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配的福利房。2020年8月18日,申请人与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住户搬迁协议》,约定提供XX房屋供其居住并享有产权。后被申请人未协助办理产权登记,2025年3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要求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通知》,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未做出任何回应,构成行政不作为,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其已于2025年5月9日作出《关于陈XX要求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答复意见书》,明确告知因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相关房产处置需经债权人同意,且安置手续尚待确认,目前无法直接办理产权登记。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和协调职责,不存在不作为,请求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要求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通知》,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XX要求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答复意见书》,载明:“据江北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反馈,你所述房屋属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由于XX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相关房产处置需债权人同意,且部分居住户入住的分配手续有待确认,因此针对你个人按征收政策及方案安置存在执行困难,需由XX公司制定可行的安置意见及处置方案后,才能按照征收相关政策完善征收手续、办理安置房产权证。对此江北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将尽力协调该公司妥善解决居民安置和办证问题。”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同月17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关于要求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通知》及邮寄单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XX房地产2XXX字第0XXX2号、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登记、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记事、《关于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XX村XX号底层住户搬迁协议》《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函》《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复函》《关于请求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函》《关于陈XX要求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及邮寄单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于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有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申请人所述房屋属重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由于XX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相关房产处置需债权人同意,且部分居住户入住的分配手续有待确认,目前XX公司未制定可行的安置意见及处置方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安置房产权证的条件不成熟。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让被申请人立即协助申请人将XX房屋的产权登记至申请人名下”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要求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通知》。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XX要求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同月17日签收,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要求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法通知》后,已依法履行答复职责,告知相关情况及法律障碍,并承诺协调推进,其行为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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