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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郝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局长。
申请人郝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17日收到该申请,同月2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入住XX电竞酒店后,发现该酒店提供的电脑无3C认证标识。申请人查看电脑主机硬件属于组装电脑,于2025年7月1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调查程序存在瑕疵,未全面核实举报事实,未说明调查的具体过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线索,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涉案情形存在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法定情形,仅以现场未发现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实质是规避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事项应由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及回复工作,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称其在江北区XX酒店消费时,发现所使用电脑主机无3C认证标志,请求“修理、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7月11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所组装电脑额定电流均为8A,未发现电源无3C认证情形。案涉电脑电源输入“220V~8A”,即额定电流8A>6A,即使按申请人主张“主机属微型计算机”,根据总局复函,因其额定电流超过6A,仍不属于CCC强制认证范围,故“主机外观无3C标志”不构成违法。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7月12日,申请人就同一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渠道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反馈至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9日,申请人入住被投诉举报人江北区XX酒店(个体工商户)开设的XX电竞酒店。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认为入住的电竞酒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3C认证的组装电脑,违反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处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酒店房间内放置有组装电脑,查前台电脑内各型号台账,单人房5间电脑共5台(适配电源GW900、显卡型号rtx4060),大床房13间、双床房2间电脑共30台(适配电源GW-900、显卡型号rtx4070),高级大床房、高级双床房电脑共4台(适配电源GW-950、显卡型号rtx5070)。抽查单人房1121房间内电脑,主机外观为定制不锈钢材质,无任何标识,开箱后见适配电源,商标“Great Wall”,产品名称:开关稳压电源,品牌:网星900,型号:GW-900,输入:220V~8A 50Hz,额定输出功率800W,+5V和3.3V最大输出功率120W,有3C标识,此房间共1台电脑,显卡型号rtx4060。抽查大床房1107房间内电脑,主机外观品牌“Great Wall”,无任何标识,开箱后见适配电源,商标“Great Wall”,产品名称:开关稳压电源,品牌:网星900,型号:GW-900,输入:220V~8A 50Hz,额定输出功率800W,+5V和3.3V最大输出功率120W,有3C标识,此房间内共2台电脑,配置相同,均为显卡型号rtx4070。抽查高级大床房1103房间内电脑,主机外观品牌“Great Wall”,无任何标识,开箱后见适配电源,商标“Great Wall”,产品名称:开关稳压电源,品牌:网星950,型号:GW-950,输入:220V~8A 50Hz,额定输出功率850W,+5V和3.3V最大输出功率120W,有3C标识,此房间内共2台电脑,配置相同,均为显卡型号rtx5070。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回复申请人“有关你的投诉……我局依法决定不再组织双方调解的同时终止调解。同时,现场未发现举报所述情况,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予立案……”。2025年7月12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举报,举报内容与投诉内容一致。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诉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本案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名称为江北区XX酒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江北区。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及立案情况回复截图、申请人身份复印件、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举报单》、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举报人经营场所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投诉,于2025年7月11日进行核查,当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2日收到申请人就同一事项的举报,于同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回复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检查时,拆解了部分机器,查看电脑适配电源,均载明输入“220V~8A”。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39.微型计算机(0901),适用于额定电流小于等于 6A 的微型计算机。家用、办公用的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控制智能仪表用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文本处理设备、网络计算机等”的要求,额定电流小于等于6A的微型计算机才需要强制认证。参照《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4943.1-2022)“3.3.10.1额定电流制造商声明的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输入电流”之规定,本案涉案产品交流输入电流为“8A”,不在强制认证范围。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