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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范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健安路1号。
负责人:王俊琪,局长。
申请人范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该申请,同月2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2024年8月12日申请人被5名楼上业主殴打及手机被损坏案件重新展开全面、公正、及时的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8月12日,一帮人无故来到申请人家门口寻衅滋事,申请人与母亲遭受楼上5名手持棍棒业主的暴力殴打。在此过程中,申请人手臂两处被咬伤,身上多处淤青,身体承受巨大痛苦。同时,申请人价值7999元的手机也被损坏。案发后,申请人迅速报警,并积极配合调查,向警方提供了监控视频、物证以及伤情鉴定等关键证据。然后,被申请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随意改变案情,信息公开不当,剥夺申请人质证权利,案件久拖未决,其不作为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接警后,民警赶往现场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于次日以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办理。根据调查询问,走访调查,证据收集,对申请人伤情进行依法鉴定等,目前该案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二、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2024年8月12日的报警不履职,于2025年7月21日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复议期限。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2日,申请人报警称在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家门口被陈某某等人殴打受伤并导致手机损坏等。次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将该案件立案调查。2025年2月25日,申请人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花园村派出所为被告,就该案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2025)渝0105行初131号立案受理。2025年6月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为被告,就该案又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2025)渝0105行初237号立案受理。
以上事实,有案(事)接报回执(存根)、《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行政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可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虽然同为救济途径,但公民只能二选一,二者不能同时提起。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就2024年8月12日报警的事项分别以被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下属的派出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机关不再具有管辖权,故申请人理应不得再向本机关提起复议。现本机关已经受理本案,故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