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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单位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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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实施主体事项名称领域是否涉企是否涉其他组织设定依据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1区城市管理局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情况;
     (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的备案情况;
     (三)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
     (四)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储存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现场检查
2区城市管理局对户外招牌设置人未按规定维护管理户外招牌的处罚城市管理1.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责任,逾期未履行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加强对户外招牌的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完好,陈旧、损坏的户外招牌应当及时更新、修复,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招牌应当及时拆除。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破损、有错别字、缺字、漏字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户外招牌设置期间的安全责任,由设置人负责。
     2. 《中共中央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20号。
现场检查
3区城市管理局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遵守占用、挖掘相关规定的处罚城市管理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六)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共中央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20号。
现场检查
4区城市管理局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城市管理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符合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2.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油气加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自发现之日起,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中共中央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20号。
现场检查
5区城市管理局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登记造册、建档城市管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四款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一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现场检查
6区城市管理局对密闭式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处罚城市管理1.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现场检查
7区城市管理局对违法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城市管理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十倍处以罚款;(二)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3.《中共中央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20号)。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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