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领域 | 是否涉企 | 是否涉其他组织 | 设定依据 |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26 | 江北区商务委员会 | 成品油流通检查 | 商贸 | 是 | 否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 2.《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渝商务〔2017〕485号)第三十四条 市商务委每年对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市商务委委托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将检查结果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汇总后报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应在每年的一季度以内完成。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市商务委应当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部门。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