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领域 | 是否涉企 | 是否涉其他组织 | 设定依据 |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1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现场检查 |
2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3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 现场检查 |
4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现场检查 |
5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现场检查 |
6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现场检查 |
7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 | 现场检查 |
8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 现场检查 |
9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 现场检查 |
10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属于有关单位未事先安排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有关人员擅离岗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11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12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13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14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现场检查 |
15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现场检查 |
16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现场检查 |
17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 现场检查 |
18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19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现场检查 |
20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 现场检查 |
21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22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现场检查 |
23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现场检查 |
24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现场检查 |
25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 现场检查 |
26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现场检查 |
27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未公示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 现场检查 |
28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 现场检查 |
29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现场检查 |
30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未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不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的。 | 现场检查 |
31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未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未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 | 现场检查 |
32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现场检查 |
33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高层建筑内住宅改建为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高层建筑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改建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改建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34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建筑构件、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 现场检查 |
35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 现场检查 |
36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装修、装饰材料未依法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未报送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 | 现场检查 |
37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现场检查 |
38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或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现场检查 |
39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火灾高危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的。 | 现场检查 |
40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火灾高危单位未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设置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设置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 | 现场检查 |
41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暂停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未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和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 现场检查 |
42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 | 现场检查 |
43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与可燃物之间未采取防火隔热措施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未采取防火隔热措施的。 | 现场检查 |
44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高层建筑内宾馆客房内未配备逃生器材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的。 | 现场检查 |
45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46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47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现场检查 |
48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现场检查 |
49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现场检查 |
50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 现场检查 |
51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三)谎报火警的。 | 现场检查 |
52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指示、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现场检查 |
53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 现场检查 |
54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现场检查 |
55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现场检查 |
56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现场检查 |
57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现场检查 |
58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现场检查 |
59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未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关人员未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60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劝阻、制止并报告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现场检查 |
61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的。 | 现场检查 |
62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高层建筑内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六十一条第四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高层建筑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重点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 | 现场检查 |
63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高层建筑设置外墙设施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六十一条第五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设置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的。 | 现场检查 |
64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 | 现场检查 |
65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未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未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的。 | 现场检查 |
66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未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 | 现场检查 |
67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火灾高危单位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未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未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 | 现场检查 |
68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对擅离岗位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69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对擅离岗位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70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对擅离岗位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71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72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现场检查 |
73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2.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 现场检查 |
74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75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76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77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78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
79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现场检查 |
80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火灾高危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未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 | 现场检查 |
81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火灾高危单位未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未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 | 现场检查 |
82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江北区 | 是 | 否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现场检查 |
83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七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机构强制执行。 | 现场检查 |
84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场所或者违法的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 江北区 | 是 | 否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场所或者违法的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 现场检查 |
85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查封涉案场所、物品和消防临时查封等 | 江北区 | 是 | 否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4.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场所或者违法的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5.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第一百零八条 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现场检查 |
86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江北区 | 是 | 否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2.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八条第(五)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 现场检查 |
87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江北区 | 是 | 否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88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江北区 | 是 | 否 | 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89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专职消防队验收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现场检查 |
90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火灾事故调查 | 江北区 | 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91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 | 江北区 | 是 | 否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现场检查 |
92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 江北区 | 是 | 否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现场检查 |
93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 | 江北区 | 是 | 否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现场检查 |
94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江北区 | 是 | 否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现场检查 |
95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 江北区 | 是 | 否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现场检查 |
96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 江北区 | 是 | 否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现场检查 |
97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 江北区 | 是 | 否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现场检查 |
98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 江北区 | 是 | 否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现场检查 |
99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江北区 | 是 | 否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现场检查 |
100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江北区 | 是 | 否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现场检查 |
101 | 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高层民用建筑)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江北区 | 是 | 否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