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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009287933P/2025-0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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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1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1
江北区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日期: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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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分类标记 事项主子项类型 业务条线 事项版本 监管对象 是否已配置表单 事项状态 法律依据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检查方式
3 50110120060001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民政 V1.3 单位、个人 在用 法律法规名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66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38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市政府令第326号)   条款号: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社保、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应急、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情况,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现场检查
4 50110125060001 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定事项 主项 民政 V1.0 单位、个人 在用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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