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承担“办理夜间作业证明”工作职责。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正式承担“办理夜间作业证明”相关工作。证明办理工作坚持“非必要不出具证明为常态,确有必要出具证明为例外”的原则。区县人民政府对此项工作有不同分工决定的,从其安排。
二、主要内容
(一)准确把握工作范围。原则上,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为需要夜间作业产生噪声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节水设施等市政设施管养维护工程以及园林绿化管护和建设工程办理夜间作业证明。同时,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对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不予办理证明;高、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不予办理证明。其中,噪声认定以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办理证明的范围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鉴于国家未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标准,中心城区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暂定为“城区建成区”,其他区县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明确市区县两级职责边界。中心城区范围内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涉及市管市政设施的或者中心城区噪声作业范围跨区域的项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其它区县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三)统一办事指南与实施规范。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全渝通办”的原则,依据市城市管理局编制的办事指南,统一规范行使该项行政权力。办事指南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与本行业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与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沟通协调,顺利完成工作的交接过渡,并及时登录“渝快办”平台领取事项。
(二)鼓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采取符合本地区本行业特色的优化措施,服务好施工企业和当地居民。
(三)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证明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局政策法规处和相应业务处室。
联系人:戴欣,联系电话:67889894。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
渝建消防〔2023〕1号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区间、车辆基地(停车场)、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功能的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沿线与交通运行功能无关的办公、宿舍、独立商业设施、上盖物业开发等建(构)筑物,依法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开展初步设计联合技术审查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介入指导服务,开展联合技术审查,对初步设计文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用于稳定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后续设计变更,指导后续全线各站点、区间等施工图消防设计,并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
(一)具体流程。
1.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时,可同步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前介入服务,先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后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
2.提交技术资料。建设单位登录市住房城乡建委消防设计审查提前服务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系统网址:http://jsgl.zfcxjw.cq.gov.cn:9015/CQXFSJSCQY/),按照《重庆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重庆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要求,提交技术材料。
3.开展联合技术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开展联合技术审查,由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中的消防专篇进行预先审查,反馈技术审查意见,并同步指导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完善正式申报所需材料。
4.完善技术资料。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结合技术审查反馈的意见,逐条逐项修改完善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并得到技术审查专家的认可。
5.申请行政许可。建设单位在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取得相关前期审批手续后,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许可。
(二)相关要求。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采取“图审(或咨询)机构审查+技术复核”的方式开展。
1.图审(或咨询)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或咨询报告)。
2.技术复核。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在采信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咨询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或咨询报告)前,可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结果(或咨询意见)组织技术复核。技术复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修改消防设计文件后,按程序重新申请。
三、其他事项
(一)初步设计联合技术审查由建设单位结合实际自愿申请提出。经技术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如有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城乡建委重新申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二)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义务,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阶段的深化设计,确保轨道交通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机构(咨询单位)应对开展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或报告。
(三)消防设计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依法给予信用扣分和通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通过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按上述要求申请开展补充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附件:申请资料清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