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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北区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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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北区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做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20〕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江北区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江北区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用于租赁住房项目申报的受理、审核、监督与管理。

二、申报对象

按照“谁投资谁申报”的原则,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为申报主体,不接受个人申报。其中申报主体参与项目经营的,其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三、项目类型

(一)新建项目,是指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10年。

(二)改建项目,是指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6年。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是指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闲置毛坯住房进行装修用作租赁住房达50套以上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3年。

(三)盘活存量,是指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将已装修住宅转化为租赁住房达100套以上的项目。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的相关规划;

(二)申报项目符合新建、改建、盘活存量项目的相关规定;

(三)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的,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四)申报企业承诺在项目首次出租后,每年租金涨幅不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五)申报企业需出具房屋产权方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同意实施改造(若涉及改造情况的)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

(六)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合同需在实施期限内签订,且合同期限不得少于6月。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1.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

2.参与项目经营但未进入重庆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网址:http://zljg.ccbhome.cn/rent/login),未进行开业申报或未办理机构备案,以及未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

3.民宿、酒店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和用于康养产业的租赁住房项目;

4.产权不明晰、违规违法建设或改建、安全质量不达标、消防不合格、被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项目;

5.未直接从房屋产权人处收储的盘活存量住房项目;

6.单套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大户型租赁住房项目和月均租金超过同时期同地段房屋平均租金两倍的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7.已摇号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8.通过“N+1”等方式改造原住房结构的项目;

9.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项目提交的证明材料:1.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2.项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资概(预)算项目建设设计方案、施工合同、项目运营和租赁管理方案等。

(二)改建项目提交的证明材料:1.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合规性批复文件;2.项目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有产权证明或6年以上的使用权租赁合同(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提供3年以上的使用权租赁合同)等;3.房屋产权方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同意实施改造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4.项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资概(预)算、项目建设设计方案、项目运营和租赁管理方案、施工合同、改建前后对比证明等。

(三)盘活存量项目提交的证明材料1.项目权属证明2.租赁合同;3.项目运营和租赁管理方案4.租金收入流水、费用支付凭证;5.房屋产权方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等。


六、补助标准

(一)新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建安及装修(不含可移动的软装、购置家具家电等,下同)成本30%,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二)改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改造及装修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装修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盘活存量

1.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房屋或转租他人房屋,主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备案100套以上,按照最高不超过20/平方米·年给予补助;备案达300以上,且企业的信息平台与监管服务平台对接互联,上传全部房源信息,另给予一次性补10万元;若全年备案达1000套以上,按照其当年经营规模、信用风险、租金涨幅等,结合评审结果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主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备案100以上,按照不超过100/套给予补助,每套房源(同一承租人)最多补助一次;备案600套以上,且企业的信息平台与监管服务平台对接互联,上传全部房源信息,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对新建或改建(不含闲置毛坯房装修)租赁住房项目评审为重点项目的,可另按不超过成本5%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五)对新建或改建(不含闲置毛坯房装修)租赁住房项目在201911日—20211231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补助,最高不超过项目当年贷款余额2%

、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交项目申报书、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资料。

(二)申报企业按程序提交网上和书面申请后,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要件审查,对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出具项目受理单。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受理项目申报后,会同评审小组成员及相关专家召开初审会议

(四)项目初评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将初审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复审。

(五)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建评审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对复审不合格的申报企业出具复审不合格通知书,通知书中注明项目评审不合格的原因。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申报企业,可在收到复审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陈述和申辩。

(六)项目通过复审后,由市住房城乡建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对拟补助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市住房城乡建委向申报企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正式将项目纳入补助项目库管理

(七)项目达到规定的补助资金拨付条件后,由申报企业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竣工验收证明、租赁合同、租金收入流水等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后,根据评审结果通知书确定的补助金额和方式,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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