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北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了加强我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努力提升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关于加快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安委〔2019〕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江北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第99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6月11日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文号:江北府办发〔2020〕45号)。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设“主、专、群”三类救援战斗队伍
一是消防救援支队。加快推进消防救援站点布局,全力打造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二是专业救援队伍。区级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通过自建、联建或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三是群众救援队伍。积极发展蓝天救援队等社会组织。
(二)建设“区-街镇-社区”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一是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局组建一支30-50人的专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0人,由区应急局直接建设、直接管理、直接指挥。二是街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街镇分别组建一支30-50人的专兼职综合救援队伍,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整合专职消防、民兵等应急力量,形成“三位一体”。各园区、商圈结合实际,参照建设。三是社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社区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社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支队伍不少于6名队员。
(三)建设“协调、专家、支持”三种抢险救援保障队伍
一是协调队伍。区应急局组建一支5-8人的专兼职协调队伍。二是专家队伍。针对重点行业领域,选聘优秀专业人员和抢险救援技术指挥官组建专家队伍。三是支持队伍。建立医疗卫生、警戒秩序、交通运输和通讯、电力、燃气、供水等抢险救援支持队伍,为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现场提供支撑和保障。
(四)建设生产经营单位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等重点企业,要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住宅小区应当参照重点企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三、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等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
四、执行标准
主要依据《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关于加快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安委〔2019〕10号,2019年6月25日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紧急通知》(渝安办〔2020〕23号,2020年4月27日印发)等文件要求,特编制本实施意见。
五、关键词解释
“重点企业”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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