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区政府于5月13日公布了《重庆市江北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相关内容,正确理解,现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背景及依据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020年7月17日,市政府颁布《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对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和规范,该政府文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10年以来已施行11年,对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入推进和全面依法治市步伐不断加快以及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的施行,原《规定》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已不相适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特制订《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一共8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各部门职责;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明确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和不适用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主要明确决策启动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四大节点要求;第四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主要明确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进行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讨论决定等硬性要求;第五章重大行政决策跟踪督效及评估调整。主要明确跟踪督效机构、原则、内容以及决策后评估、决策调整程序;第六章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主要明确了决策档案的管理要求。第七章责任追究。明确了决策承办单位、执行单位、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责任;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组织实施主体、施行时间。
三、《实施办法》与原《规定》差异对比
(一)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实施办法》中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补充完善了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有关规定,对原《规定》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风险评估、决策执行等程序进行了补充细化,新增了合法性审查、决策后评估、决策调整等程序,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三)强调了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是《实施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一是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
(四)健全了重大行政决策跟踪督效及评估调整机制。一是规定了跟踪督效机构、原则、内容。二是严格规范执行单位职责,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
(六)提出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要求对
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对于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实施办法的,要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