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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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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2号)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我住房租赁市场,结合江北区实际,提出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分为:市场发展目标、税收及金融支持发展、明确租住权益、强化租赁住房管理、实名信用制监管、多部门严格督查指导等六个方面的意见。

(一)构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到2022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租金价格平稳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和市场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便民规范高效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体系。

(二)加大税收、金融等方面支持力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比如,落实“营改增”有关政策,让租赁企业依法享受现代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按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比如,探索以产业发展基金方式促进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凡在我市稳定就业、无自有住房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租金等。

(三)明确租住人员的权利。租住租赁住房的市外来渝居住人员凭《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市内人员凭《暂住登记凭证》,享受以下公共服务:符合《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在我区落户;共同居住子女可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按规定就读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3年学籍并符合教育部和我市相关规定的,可参加高考;可在渝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签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签注、换领或补领身份证;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迁子女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贴;享受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等公共服务。

(四)强化租赁住房管理。厨房、阳台、卫生间、地下室、廊道等空间不能单独出租供人居住。住房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售后返租,不得分割转让、改变用途。严格登记备案管理,实现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依托住房租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信息动态监测体系,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五)实名信用制监管。全面建立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纳入全市公共信用平台,实行红、黑名单分类管理和公示制度,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若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多部门严格督查指导。区住房城乡建委要会同区发改委、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公安、民政、金融办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住房租赁有关重大事项和政策措施,共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依职能职责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强化信息共享,依法打击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将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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