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重庆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根据区政府办《江北区2021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江北府办发〔2021〕54号)和市发改委《2020年度区县(自治县)营商环境考核方案》中“获得信贷”考核细则,鼓励辖区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中小微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促进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有效增长,持续推动江北区获得信贷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江北区金融办起草了《江北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奖补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功能,鼓励辖区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促进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有效增长,持续推动江北区获得信贷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采取“据实据效”分配,实行“据实结算,次年奖补”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址在江北区的金融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奖补范围实施名单制管理,即各金融机构先向江北区金融办申报纳入奖补名单,并按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在次年度按上一年度业务情况申报奖补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指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江北区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实施新建金融服务港湾补贴。辖内各银行总部及分支机构按照人民银行与江北区政府发布的1+5+N金融服务港湾建设标准,开展金融服务港湾建设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每个网点1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第六条 实施新增客户首贷奖励。对辖内各银行总部及分支机构向无贷款记录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发放首笔贷款的,以200元/笔为标准,按金融机构年度发放首笔贷款笔数给予奖励。每个网点年度首贷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实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按年度增长情况进行奖励。具体为,信用贷款年度同比增长达到0.1亿(含)-0.5亿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比增长达到0.5亿(含)-1亿的,给予2万元奖励;同比增长达到1亿(含)-3亿的,给予3万奖励;同比增长达到3亿(含)以上的,给予5万奖励。
第八条 实施动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新型抵质押贷款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通过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向注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的,按年度增长情况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资金申报。申请奖补资金的金融机构,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区金融办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