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22〕17号)文件要求,我区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企业实施解散清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北府办〔2014〕164号)等5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此次清理重点主要基于部分规范性文件依据文件已被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已失效,部分文件制定工作目标已经完成,或内容已经不符合改革和发展需要等。
二、制定依据
1.《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22〕17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含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对清理结果、数量等进行了说明。根据清理结果,此次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5件,并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作为附件予以说明。
其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北府发〔2017〕47号)的依据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50号)于2022年2月8日被渝府发〔2022〕17号文件废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应当废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企业实施解散清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北府办〔2014〕164号)中各项工作已经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已不再执行,应当废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1〕64号)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19〕70号)已不适应当前区内工作实际,应当废止;《重庆市江北区2021年划拨新增建设用地片区地价确定办法》(江北府办发〔2021〕9号)已于2022年2月10日失效,应当废止。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 2022年6 月20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