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确保《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要求,我区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江北府办〔2011〕103号)共计1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北府办〔2010〕230号)等107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此次清理活动重点在于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保障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制定依据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本通知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正文对清理背景、结果、数量进行了说明并对宣布清理结果后的工作提出了要求。根据清理结果,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1件,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07件,附件将被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列入两个目录予以说明。
被废止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市场主体自行申请变更或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相抵触,干预了市场主体享有的经营自主权,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故应予废止。此外,该规范性文件还引用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已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废止,因此该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8月20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