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区住房城乡建委印发了《江北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江北住建发〔2023〕4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推行《办法》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2〕5号)规定,区住房城乡建委拟定了《江北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三、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式
《办法》第四条,发包人依法自主选择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
1.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2.竞争性比选指发包人按照比选文件要求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承包商的方法。
3.公开比价指发包人按照比价文件要求选择最低价承包商的方法。
4.随机抽选指发包人使用现场随机抽选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报名服务商中随机抽取1家作为中选人,确定服务的方式。
5.竞争性谈判是指发包人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式。
6.竞争性磋商是指发包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具体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3.重要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其它情况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法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和集体决策的原则制定本单位限下项目发包管理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发包,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法人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按照《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其它说明
(一)法人责任
项目法人作为发包人对项目发包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和稳定负总责和首要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管理,严禁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履行。
(二)合同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周期、 程序、价款支付等内容。
(三)信息公开
项目基本信息、合同信息、建设动态、资金使用信息等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依法公开,并在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