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江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更新,我区对全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起草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对清理结果、数量等进行了说明。根据清理结果,此次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0件,并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作为附件予以说明。
1、因上级依据文件已被废止或修订,故废止的
文件标题 |
文件文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江北府办〔2012〕123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江北府发〔2012〕56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江北府办〔2015〕109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江北府办〔2015〕111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江北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江北府办〔2015〕213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文明治丧的通告 |
江北府通告〔2016〕8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
江北府发〔2016〕58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
江北府办〔2017〕28号 |
2、因有新文件出台,原文件已失效,故废止的
文件标题 |
文件文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
江北府办〔2015〕166号 |
3、因规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故废止的
文件标题 |
文件文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江北府发〔2017〕7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江北府发〔2018〕3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江北府发〔2018〕23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江北府发〔2019〕30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江北府〔2021〕30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江北府办〔2021〕36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江北府发〔2022〕4号 |
4、因规定的工作职责、时间安排已不适宜我区当前工作实际,不宜继续适用,故废止的
文件标题 |
文件文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江北府办〔2010〕230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
江北府发〔2013〕32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的通知 |
江北府发〔2016〕7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江北府办〔2017〕162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的通知 |
江北府办〔2017〕161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
江北府办发〔2018〕41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江北府办发〔2019〕1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
江北府办发〔2020〕31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江北府办发〔2020〕87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江北府发〔2020〕36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江北府〔2020〕74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江北府办发〔2020〕97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2021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
江北府办发〔2021〕54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江北府办发〔2021〕60号 |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 2023年11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