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1年4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北府〔2021〕30号)已到两年有效期,现已被废止。为充分发挥西部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的金融资源优势,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高效益打造我区知识产权金融体系,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江北区知识产权局牵头对《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北府〔2021〕30号)进行修改,形成了《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应,促进企业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保监局于2022年5月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若干措施》(渝知发〔2022〕28号)。
《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资金管理、项目管理、资金补偿、资金监督、附则共六部分。核心举措如下:
(一)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办法明确了江北区知识产权局、江北区财政局、江北区金融办对于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的有关职责,包括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及合作协议,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的机构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人”)等;以及资金管理人关于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运营的主要职责,包括资金的日常运作、资金的核算管理、按要求报送运营情况报告等。
(三)建立风险预警及熔断机制。合作贷款银行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时,当单家合作贷款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已经产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逾期15天以上的贷款总额分别达到该银行实际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5%和8%时,由资金管理人发出通知予以警示和要求中止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当风险补偿资金累计补偿金额达到600万以上(含600万)时,应立即暂停新增风险补偿业务。
向企业发放以专利、商标质押为担保方式贷款的合作贷款银行。
本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和流动资金周转等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一)什么是风险补偿资金?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而建立的一种财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以专利、商标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贷款,在产生风险损失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总额1000万元,由江北区政府从财政资金中筹集安排。
资金管理人应当拥有具有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同时具备科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服务能力的团队和人员。
由江北区知识产权局、江北区财政局、江北区金融办共同合议确定后报江北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选定。江北区知识产权局与资金管理人、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风险补偿资金实施补偿后,由合作贷款银行负责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质物处置和债务追偿,收回的资金由合作贷款银行在30天内,将质物处置和追偿所得资金按照获得补偿的比例返还到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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