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区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对全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起草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含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对清理结果、数量等进行了说明。根据清理结果,此次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0件,并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作为附件予以说明。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废止原因分为四类:
(一)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目标已完成,故废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江北府发〔2018〕10号)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第1项)。
(二)因上级依据文件已失效,故废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北府发〔2018〕22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北府办〔2020〕22号)、《重庆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18〕77号)3件规范性文件(附件第6、8、9项)。
(三)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区内工作实际,故废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融资模式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发〔2015〕53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融资模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2015〕160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和回购回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18〕28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绿色金融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3〕11号)4件规范性文件(附件第2、3、5、7项)。
(四)因规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故废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18〕38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加快建设西部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江北府发〔2022〕5号)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第4、10项)。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 2024年11月28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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