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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系列之(一)——用人单位管理义务
日期: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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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系列之(一)——用人单位管理义务

来源自重庆日报全媒体 黄乔

  重庆日报全媒体讯(记者黄乔)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1日起施行。“《条例》中,涉及用人单位管理义务的内容主要是第六条和第十五条,”426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时说,为规范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管理和工资支付管理,《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义务。

  具体内容包括:核查农民工的身份证、并保存相关核查材料,做好农民工实名登记,具体要登记农民工身份证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用工结束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信息。

  “实名制登记的要求是要及时全面,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农民工同时实施实名登记并覆盖所有农民工。”该负责人说,实名制是认定劳动者的身份和规范工资支付的前提。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有利于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农民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基本情况,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掌握农民工劳动的真实情况,也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知情权,减少因工资支付约定不明确引发的工资支付纠纷,《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以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也可以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该负责人说,这是确定工资支付权利义务的主要形式,有利于防止农民工本人工资是多少不知道、什么时候发工资不知道、该谁发工资不知道、工资通过什么渠道发放也不知道的情况发生,有利于农民工收集保存维权证据,保障合法权益。

  此外,《条例》还要求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主要是让农民工清楚工资支付明细,减少因工资数额引发的劳动争议。

  该负责人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未实施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可能存在使用童工及其他违法人员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约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用人单位存在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

  新闻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法条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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