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一是根据新修订的市级文件《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将原管理办法中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如明确了区级预算单位应当将所有的部门预算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增加了部门预算收入的具体构成,明确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并对相关的概念进行了规定;增加了“项目支出分为一般性项目支出和重点专项支出”以及“预算项目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等规定;将“直编预算”修改为“财政代编预算”,并修改相应内容。二是对原管理办法的章节结构进行了调整,使得文件的章节体例更加科学合理,章节内容层次更加明显突出。如删除了原文件第三章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并将部分涉及预算调整的内容整体调整到了第四章,同时将第四章的名称从“预算的变动与调整”修改为“预算的调整与调剂”。三是对原管理办法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进行了优化。如明确了对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双监控”,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强化“支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导向;增加了预算调整与调剂的多种情形,增强了预算调整的灵活性,避免了原管理办法相对固定的报批制度。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预算主体责任并增加了预算管理监督的责任主体。如增加了区级预算单位实施“双监控”措施;明确了区级各预算单位需要对所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新增监督主体区人大财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