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投融资模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北府办〔2015〕1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模式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江北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模式管理办法》
附件
江北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模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江北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PPP投融资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渝府发〔2014〕38号) 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社会资本参与的公共服务、基础 设施类项目。
第三条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PPP模式。新建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同时鼓励通过PPP模式盘活存量资源。
第四条 针对经营性、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特点,灵活运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移交-运营(BTO)以及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BFO)、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运营管理(O&M)等多种操作模式开展PPP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五条 项目发起。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项目合理布局 、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的原则,建立项目库,定期 向社会发布 。项目库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由政府发起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区级融资 平台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模及行业专项规划需求 向区 发展改革委 报送项目 ,可在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由社会资本发起的,投资人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区 发展改革委 推荐项目。
第六条 项目筛选。我区PPP投融资模式项目筛选原则为:市政公共设施、土地整治开发、经营性社会事业设施领域、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模式尚未确定,资金来源尚未完全落实,不易取得银行贷款,可通过土地储备和物业开发等资源匹配实现财务平衡,建成后有一定收益的前期项目。原则上投资规模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区财政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PPP投融资模式改革试点项目筛选原则,从我区重大前期项目中收集、筛选出符合条件,且有必要通过PPP投融资模式建设的项目,提出项目单子(项目单子应包括项目名称、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前期研究工作推进情况、项目大致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 区政府对筛选的项目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按照PPP模式推进相关工作的决定。
第七条 物有所值评价。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中介机构,会同项目发起单位对项目进行物有所值定性评价;其中有条件的,鼓励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形成项目综合性评估体系,作为区政府决策项目是否采取PPP模式进行建设的主要依据。
定性评价是判断项目采用PPP模式与采用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评价是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
第八条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根据定量分析中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项目必须实施物有所值评价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九条 项目识别阶段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九大重点工程工作机构、区属国有公司(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投资主体等)负责收集、筛选、评价项目可行性。经区政府同意按PPP融资模式推进后续工作的项目,由项目发起人适时提出项目评估要求,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分别牵头对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区政府根据以上两项评估结果进行项目最后决策,只有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入项目准备阶段。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十条 管理架构组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融资平台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编制。区政府确定实施PPP投融资模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发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家、法律顾问编制PPP投融资方案。PPP投融资方案应包括投资人资质和条件、技术或服务要求及标准、期限和范围、招标或要约条件、投资人收益率和价格测算、回报来源和支付方式、监管方式和条件、政府配套设施和服务承诺、法律关系和地位等重点内容。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审核。对区级权限内涉及资源配置的PPP项目投融资方案,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专家、法律顾问,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共同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定。土地整治开发等项目PPP投融资方案,经区政府审议后报市发改委审查,市发改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准备阶段由项目发起单位牵头,对区政府已决策按PPP模式推进的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设立单独的实施机构,组建管理架构,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实施方案。期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会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投资进行评估,最终方案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伙伴选择
第十四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的相关规定,根据PPP项目采购需求特点,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PPP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在政府采购平台上公开发布,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项目采购信息,确保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让市场充分发现价格形成机制。采购文件编制中既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更要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信誉状况等因素,评审过程中应对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和财政负担能力等进行充分论证,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公开项目采购各个环节,包括采购公告、资格预审、评审结果、项目合同等信息,保证程序公开、过程透明。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报区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拟实施PPP模式项目的审批手续可并行办理,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主动上门服务,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组织结构;项目建设要求;特许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收费、补贴的确定方法及调整机制;设施的权属与处置;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绩效指标及评价机制;安全管理;履约保证;退出及项目移交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设立。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要求进行项目报件。
第十八条 融资管理。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第十九条 绩效监测与支付。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阶段由项目合作方牵头,严格按照合作合同设立项目公司、组织项目资金和启动项目建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按项目特点进行阶段性评估。区财政局负责对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进行管理。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二十二条 合作期满后,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移交后的项目进行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后作为后续工作决策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以上各阶段工作可根据项目性质、前期准备、决策程序等情况同步推进、同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