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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府发〔20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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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8-12-04
  • [ 发布日期 ]
  • 2018-12-0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12-0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

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北府发〔20183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法》已经20181121日区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8124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区监察委和审计部门按其职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评审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总投资中工程费用在40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

(二)调整预算的评审

1. 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规模调整、建设标准调整及建设方案调整,需要增减投资预算的。

2. 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需要增减投资预算的,按照《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预算调整原则》的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根据审计机构审定的主要材料价格价格波动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金额调整预算。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六条  项目总投资中工程费用在400万元以下的财政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原则》自行评审,并对预算评审结论负责。

区财政部门根据《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原则》,每年按照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审项目数量的10%左右进行抽审,抽审项目审定金额与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审金额偏离值大于或等于+5%时,自行评审结果不合格。对自行评审结果不合格项目,每年集中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并纳入部门财政绩效管理年度考核。

(二)调整预算的评审

1. 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规模调整、建设标准调整及建设方案调整,需要增减投资预算的。

2. 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需要增减投资预算的,按照《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预算调整原则》的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根据审计机构审定的主要材料价格价格波动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金额调整预算。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合理划分区级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职责分工,根据投资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履行批复职责,实行谁批复、谁负责,落实责任主体。

区级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实施的且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的项目实际总投资在400万元以内(含4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区财政部门授权区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区财政部门根据《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原则》,每年按照区级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数量的10%进行抽审,抽审审定金额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金额出现偏差或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视为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不合格。每年集中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并纳入部门财政绩效管理年度考核。

其他所有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算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进行分标段评审。

(二)对自然灾害等涉及人民财产安全等应急、抢险类特殊项目可实行动态监管,事后评审。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八条  预算评审原则

按照《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原则》执行。

第九条  财务决算评审原则

按照《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原则》执行。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十条  开展评审工作的主要程序:评审申请,收集资料,现场踏勘,核实价格,沟通情况,出具初步结论,出具审查意见等。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或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

(二)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按有关规定不需批复概算的项目除外)。

(三)按相关规定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原则》准备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评审争议的解决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存在异议的,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异议事项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内容确定评审时间

(一)预算评审:评审机构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送的完整资料,并予以书面确认次日起,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其他工程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决算审核:评审机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申请资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  评审报告审批

 

第十五条  预算审批程序: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报区政府审批。1000万元及以下的评审报告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评审报告由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第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

(一)区财政部门评审的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区财政部门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后,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纳入区审计部门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区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后,向区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财务批复申请,并附送审计报告,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区财政部门授权区级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在批复决算时需同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区级财政部门对区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抽审和处理。

 

第六章  评审结论的应用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作为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项目建设资金进度拨付、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评审报告明确的预算金额内自行确定。

项目竣工结算价款必须控制在评审报告明确的预算金额内。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是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和处理决定进行项目有关事项的整改、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

 

第七章  项目评审参与主体的职责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投资评审机构管理办法,管理财政评审业务,指导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从入围的中介机构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审机构。

(三)负责协调评审机构在财政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工作联系。

(四)审核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工作。

(五)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评审工作:

(一)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评审人员必须与评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九)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11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配合区财政部门要求的与评审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监察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区政府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移交监察委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完善预算评审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财务决算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二)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六条  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124日起实施,2007820日施行的《重庆市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江北府发〔200717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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