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的决定》(渝府发〔2017〕1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12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3项行政审批项目。
各部门、各街镇和有关单位要切实转变职能,做好衔接和落实工作,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调整的项目,要及时与区行管办对接。
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行政审批项目,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各部门、各街镇和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区行管办反馈。
附件:1.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附件1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公章刻制审批 |
区公安分局 |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1.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2.根据修订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3.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运用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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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区教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
1.取消审批后,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2.通过抓紧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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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区教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3.《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
1.取消审批后,按国家要求实行事后备案管理。2.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年检、畅通投诉渠道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3.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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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
区房管局 |
1.《物业管理条例》;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
取消审批后,市、区县(自治县)房屋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通过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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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
区文化委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
取消审批后,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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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审批 |
区规划分局 区文化委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1.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文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2.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手段落实保护规划确定的内容。3.按照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强化日常巡查,保证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4.通过保护规划实施评估,确保保护规划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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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区农委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1.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2.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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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堤坝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区农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取消审批后,水(河道)主管部门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2.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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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
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委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修改完善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制定的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相关标准,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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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委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修改完善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制定的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相关标准,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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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区质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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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
区档案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2
(共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调整内容 |
备注 |
1 |
旅行社设立审批(含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 |
区文化委(旅游局) |
设定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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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流通许可 |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1.项目名称修改为“食品经营许可”;2.设立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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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区发展改革委 |
备注栏修改为:“核准项目时按规定一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节能评估审查由项目法人自行决定在项目核准时一并办理,或者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单独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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