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北府办〔2018〕79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桥梁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我区城市桥梁事故,科学、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江北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江北区事故灾难应急分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城市管理部门已纳入直管范围内的130座城市桥梁以及其他部门、社会单位及物业企业等设施维管单位自管范围内的城市桥梁在维修、检测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结构损坏、坍塌等重大隐患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以及发生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科学处置;分级管理、部门协作;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运转高效。
城市桥梁运行事故,主要包括路面系损坏、主体结构损坏、附属设施损坏、附属管线损坏、由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引发的设施损坏及人员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等。
江北区城市桥梁事故因素风险分析表
桥梁分类
事故分类 |
沿江路段桥梁 |
主干道上桥 |
次干道上桥梁(匝道桥等) |
支路上桥梁(小区或厂区桥梁等) |
路面系损坏 |
★★★★ |
★★★★ |
★★★ |
★★ |
主体结构损坏 |
★★★★★ |
★★★★★ |
★★★★ |
★★★ |
附属设施损坏 |
★★★ |
★★★ |
★★ |
★★ |
附属管线损坏 |
★★ |
★★ |
★★ |
★ |
由交通事故(坠桥、撞击桥梁等)引发设施损坏及人员伤亡 |
★★★★ |
★★★★ |
★★★ |
★★ |
由自然灾害(洪水、地震等)引发的设施损坏及人员伤亡 |
★★★★ |
★★★★ |
★★★ |
★★ |
火灾、爆炸事故 |
★★★★ |
★★★★ |
★★★ |
★★★ |
化品泄漏事故 |
★★★★ |
★★★★ |
★★★ |
★★★ |
注:“★”表示该桥梁运行事故发生时对桥梁的影响大小,数量越多影响越大。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23号)文件精神,城市桥梁事故根据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我区应切实做好一般、较大城市桥梁事故应对工作。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市桥梁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的特大桥发生桥梁突然坍塌。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市桥梁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的大桥及其它等级道路上的特大桥发生桥梁突然坍塌。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市桥梁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的中桥、小桥及其它等级道路上的大桥、中桥发生桥梁突然坍塌。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市桥梁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以外等级道路上的小桥发生桥梁突然坍塌;城市桥梁出现主体结构严重病害、承载能力丧失等情况,随时可能发生坍塌;部分道路和水域交通受到严重影响。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江北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在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成立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事故发生时转为现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一般、较大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援组、秩序维护组、信息公开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专家组等工作组。
区指挥部应积极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指导,给予技术支持。跨区县行政区域的一般、较大城市桥梁事故,根据市政府统筹安排,区指挥部应积极做好配合。
综合协调组:区政府应急办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安监局、事发地各街镇等参加。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工作组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抢险救援组:区城市管理局或其他设施维管单位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事发地各街镇等参加。主要职责:研究现场情况,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组织、调集抢险救援所需装备、器材和抢险救援队伍,迅速有序、安全可靠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医学救援组:区卫生计生委牵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统计核实人员伤亡情况等。
秩序维护组:区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各街镇等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维护现场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信息公开组:区委外宣办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城市管理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应急保障组:事发地各街镇牵头,区交委、区规划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环保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提供应急处置后勤服务;提供必要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环境安全等。
善后工作组:事发地各街镇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金融办等参加。主要职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事故调查组:区安监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参加。主要职责:按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对周边环境污染状况进行分析;对应急处置工作开展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专家组:负责对桥梁事故进行全过程分析,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较大城市桥梁事故,区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索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桥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响应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待上级指挥部到达后移交指挥权并协助处置。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和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城市桥梁重点风险源、隐患点的排查,建立风险数据库,做好风险识别登记、分析评估、控制消除等工作。桥梁维护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设施安全的管理,安装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强化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确保城市桥梁安全和畅通。
城市管理部门、桥梁维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城市桥梁运行安全监测体系,加强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强化桥梁运行状况监测,综合分析、评估监测结果,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国土、水利、气象、地震、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及时将监测到可能引发城市桥梁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桥梁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城市桥梁事故时,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预警区域、险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广播、电视、报社、网站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桥梁维护管理单位和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可视情况对相关桥梁采取封闭、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通过道路通行指示牌、电台广播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绕行线路;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对相关桥梁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经检测评估为危桥的桥梁,城市管理部门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经检测评估桥梁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加固等处理;桥梁出现局部塌陷、断裂等突发事件,城市管理部门应立即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管理部门应采取限制车辆、船舶、行人通行的措施,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3)应急准备。通知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区指挥部应落实经费,各成员单位应落实巡查工作;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规范要求和工作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桥梁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测;区指挥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总值班室电话:023-67757669,值班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认真负责。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及时掌握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已发布的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已发布的预警有降级可能时,由原发布单位宣布预警级别调整。确定不可能发生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发生城市桥梁事故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桥梁维护管理单位和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119”报警电话报告,或通过“023-67855385”区应急值班电话向区政府报告。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市桥梁事故时,区指挥部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应急办按有关时限规定进行上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城市桥梁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1报,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及被困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初步判定的原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负责先期处置的指挥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请求支援的事项等。
发生城市桥梁事故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告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城市桥梁事故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
根据城市桥梁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桥梁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一般城市桥梁事故,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牵头应对。
根据城市桥梁事故造成损失情况、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随着事态发展,需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驻渝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政府协调。
发生城市桥梁事故后,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散受威胁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针对城市桥梁事故特点,区指挥部编制相应的专项预案,具体处置措施参照专项预案执行。在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区指挥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1)人员搜救。及时调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搜救被困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搜救过程中要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2)隔离疏散。设立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受威胁区域。
(3)交通引导。加强道路交通组织和引导,及时发布绕行线路提示等信息,降低事故对交通的影响,避免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4)抢险排危。查阅桥梁技术档案,勘查事故现场,对事态发展、危险程度、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抢险排危方案,并在专家指导下由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
(5)舆论引导。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维护稳定。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区指挥部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补助、抚慰、抚恤、安置、重建等善后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要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区指挥部要加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抢险人员应由具有施工、维修及抢险经验的管理人员和特种操作技能的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起重吊装工、架子工等)组成,主要负责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区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城市管理部门要牵头建立城市桥梁事故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区指挥部要加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区指挥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应急指挥网络电话确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应急救援部门应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网络等通信手段保证通讯联系畅通。
在市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交通、海事、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财政部门要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区指挥部要组织开展城市桥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定期组织开展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城市桥梁:由各区县政府、市城管委以及其他桥梁管理单位自行维护管理的城市跨江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
小桥:多孔跨径总长大于等于8米且小于等于30米,或单孔跨径大于等于5米小于20米的桥梁。
中桥:多孔跨径总长大于30米且小于100米,或单孔跨径大于等于20米小于40米的桥梁。
大桥:多孔跨径总长大于等于100米且小于等于1000米,或单孔跨径大于等于40米小于等于150米的桥梁。
特大桥: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或单孔跨径大于150米的桥梁。
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的衔接。
本预案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