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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81785/2021-00264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办发〔2021〕17号
  • [ 主题分类 ]
  • 标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1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开放政策评估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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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开放政策评估制度》已经区政府第1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31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北区开放政策评估制度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结合江北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放政策是指江北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在外资、外贸、外经、口岸物流等开放领域,面向招商引资、产业扶持、重大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办法、规定和举措。

开放政策评估,是指开放政策实施一定期限后,评估单位根据其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对其执行效果、产出、经济社会影响和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开放政策是否需要调整、暂停、废止或者继续执行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开放政策制定单位负责组织政策评估工作,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将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评估,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开放政策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关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政策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政策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的;

(三)拟对“暂行”“试行”政策的状态作出改变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五)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评估结果的运用

    开放政策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开放政策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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