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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768865765W/2021-00113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发〔2021〕20号
  • [ 主题分类 ]
  • 文秘工作
  • [ 体裁分类 ]
  • 防灾减灾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07-28
  • [ 发布日期 ]
  • 2021-07-3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宜的通告

日期:2021-07-30


当前,我区正处于森林防火紧要时期。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将全区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217 28 日至 2021 10 10 日。

二、禁火范围

全区所有林区和林区边缘 1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开展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吸烟、野炊、烧烤、烧杂、烧灰积肥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禁火措施

各有关街镇、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对林区内输电(气)线路、电(油、  气)站、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在林区进山路口重点部位设置检查卡点,加强火源管控;要加强野外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一切野外用火;要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森林防灭火队伍要靠前驻防,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并登记。

五、违法处理

对不听劝阻,违反本通告的,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所属街镇、有关单位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67851351;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67857086;公安机关:67851110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1 7 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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