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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768865765W/2022-00038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办发〔2022〕37号
  • [ 主题分类 ]
  • 文秘工作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6-20
  • [ 发布日期 ]
  • 2022-06-2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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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为建立健全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江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重庆市江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重庆市江北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江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2.重庆市江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3.重庆市江北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制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615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江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

源头认定制度

为确保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认定”的原则。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认定,共同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公开属性认定,所转发公文没有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征求发文单位意见后再认定公开属性。

第二条政府信息在认定公开属性前,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听取权利人的意见。不能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政府信息产生或者变更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主动公开信息。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信息),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不予公开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公文签批单必须有公开属性标记。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公文报批前应先送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公文成文后,应在公文“附注”位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等字样。拟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的或者未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单位重新办理。对于部分公开的,应分别注明公开与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动态管理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六条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区政府网站或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主动向社会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合理的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江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及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行政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做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核方式包括:(一)目录审核:对本机关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审核;(二)内容审核: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第五条 审核重点是公开范围、形式、时限、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 审核程序是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级审核。拟公开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涉及其他部门,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当遇到重要信息或者敏感信息,不能对其保密性作出准确的判断时,必须向区保密主管部门、宣传或网信部门请示后方能签发。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生成的政府信息,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均应审批,由信息制作或主办单位负责送审和发布工作。

第九条对不按保密规定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参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重庆市江北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

信息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促使我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化、高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应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和“先审后发”的原则,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条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须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舆情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三条 各单位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从事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即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三级审核和校对,重要信息须经主要领导审核校对后发布。

第四条 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国务院、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相关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五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应做到更新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网站信息内容的更新量和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栏目最低更新时限要求,确实无法达到标准要求的栏目,应优化归并,仍无法达标的应予以删除。

第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建立台账,及时将台账和信息发布审签表整理归档。

第七条 购买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运维外包服务的单位,所有信息必须经本单位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和校对后方可发布。购买单位需明确与运维外包服务单位的权责,加强日常监督和监测。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信息发布复查机制,指定专人定期对本单位发布到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信息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九条 对审核不严,未落实“三审三校”制度,造成泄密或引发不良政务舆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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