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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768865765W/2022-00046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发〔2022〕1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28
  • [ 发布日期 ]
  • 2022-08-0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日期: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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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公布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规定与森林防火区划定

(一)森林防火期。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日至510日、710日至1010日。防火期内,遇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者出现高温、大风、干旱等极端天气,“春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直线10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相关要求

(一)火种管理。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机动车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二)防火隔离带。林区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十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责任单位。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区域负有防火责任,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及管理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拨打11011967851351(区森防办)、67857086(区林业局)。

三、其他事项

森林防火期内,全区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宜。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27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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