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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768865765W/2022-00060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办发〔2022〕50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9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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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26

(此件公开发布)

江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北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江北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试行)》《江北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专项指挥部工作规则》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局,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街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街镇层面

街镇设立相应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由受灾街镇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街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即为现场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工作组,并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办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交巡警、商务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减灾委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区各级应急管理机构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街镇,有关街镇应在30分钟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灾情典型照片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区减灾委和市应急局。

出现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人员被困等重大情况,街镇要立即报告区应急局。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各街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镇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总报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每日14时前审核、汇总上报区减灾委和市应急局。灾情稳定后,街镇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在5日内审核、汇总上报区减灾委和市应急局。

4.1.3  对干旱灾害,各街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减灾委办、各街镇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全区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区减灾办、各街镇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及以上。

5)区减灾委认为其他符合启动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区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区长)或委派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统一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镇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街镇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街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街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街镇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街镇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街镇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和有关单位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街镇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灾区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开展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统筹协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减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受灾街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及以上、5万人以下。

5)区减灾委认为其他符合启动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区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由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镇参加的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委副主任率队赴受灾街镇指导救灾救助工作,区减灾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街镇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街镇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街镇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街镇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街镇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和有关单位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街镇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灾区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开展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统筹协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减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受灾街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区减灾委认为其他符合启动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办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办副主任主持召开由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镇参加的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办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办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街镇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街镇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街镇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街镇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和有关单位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街镇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灾区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开展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统筹协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减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受灾街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区减灾委认为其他符合启动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副主任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办副主任带队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公安分局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灾区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开展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统筹协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减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受灾街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街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应急局应当会同受灾镇街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镇街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辖区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15日前报区应急局。

6.2.2  区应急局会同受灾镇街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本区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由区应急局于10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2.3  受灾镇街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区应急局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我区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由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3.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受灾镇街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

6.3.4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区金融办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年度预算。

7.1.1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救灾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市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适时调整我区政策及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施行。

7.1.4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1.5  各街镇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2  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建立完善以区物资储备库为主体,街镇储备站为基础、村(社区)储备点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保障灾害救助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适时采购补充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区应急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设备。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区应急局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街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各级灾情信息管理工作要设立AB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确保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至少有1名灾情信息管理人员能及时到岗开展灾情统计报送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依法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科学组织、正确引导,充分发挥街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

7.7.3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预警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加强对区级部门、镇街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区政府同意后颁布实施。区应急局根据预案执行和市级预案修订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辖区、本行业的预案(方案)、手册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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