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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768865765W/2023-00102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国征﹝2023﹞2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蜀都中学二支路道路工程(一期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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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经江北区人民政府于2023121日作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蜀都中学二支路道路工程(一期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江北府〔2023109号),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蜀都中学二支路道路工程(一期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建新西路19号(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际征收房屋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部门: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实施单位: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

五、签约期限:20231214日至2024219日,共计60天(春节放假8天除外

六、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蜀都中学二支路道路工程(一期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江北府〔2023109  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建新西路19征收现场办公室

(二)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三)现场办公电话:023-67734221

特此公告

附件:蜀都中学二支路道路工程(一期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3121日  

附件

  

蜀都中学二支路道路工程(一期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拟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建新西路19号(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际征收房屋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房屋建筑总面积:共计5028.56平方米,其中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为3651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为1377.56平方米。

(三)总户数1户,住宅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即:202312  14  日至2024  219日,共计60(春节放假8天除外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由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委托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重庆金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162号)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

(五)国家和重庆市、江北区其它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四、征收补偿对象

蜀都中学二支路道路工程(一期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原则。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安置方式: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并支付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安置房源见附表)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书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征收范围内经认定后的未经登记建筑按本补偿方案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七、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分类补偿。非住宅预评估单价如下(最终补偿价格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序号

房屋

用途

修建年代

房屋结构

土地使用

权类型

预评估单价

(元/平方米)

备注

1

办公(工业)

90年代

砖木(砖柱砖墙)

出让

7460.00


2

办公(工业)

90年代

混合

出让

7540.00


3

工业用房

90年代

钢混

出让

6890.00


4

工业用房

90年代

混合

出让

6730.00


5

工业用房

90年代

砖木(砖柱砖墙)

出让

6650.00


八、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非住宅

搬迁补助: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每户40元/平方米·次。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以产权户为单位,按照非住宅 20 元/平方米∙日的标准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提前天数自被征收人签约之日起计算,截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最高不超过公告签约期限。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并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二)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补助

经调查登记并公示认定的未经登记建筑,建成于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砖混工业办公配套用房2262/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助、砖木工业办公配套用房2238/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助、砖混工业配套用房201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助、砖木工业配套用房199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助。

其它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未经登记建筑及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即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发出前)修建的未经登记(无证)建筑,按照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适当货币补助。

九、房屋产权调换房源情况(详见附表)

十、附属设施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缴费户为单位,其民用附属设施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水表600元/户;

2.电表600元/户;

3.天然气3500元/户;

4.闭路450元/户;

5.宽带300元/户。

(二)涉及非民用附属设施,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无行业收费标准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委托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人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十一、其他补偿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非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委托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者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交纳;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与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交纳,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交纳。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和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重新承受的房屋,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取得的货币补偿,按照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十二、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3.天然气使用证原件。

4.闭路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

5.水、电表安装或缴费发票。

6.宽带(含网络电视)办理发票或缴费发票。

7.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协议----领取首期房屋补偿费----腾空交房----领取尾期房屋补偿费。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确认证件----书面确认产权调换房屋----签订协议、签订按时交房承诺书----腾空交房----办理入住手续或过渡。

十三、其他

)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现场办公地点:建新西路19征收现场办公室。

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

现场办公电话:023-67734221。

十四、本方案由江北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1


附表

蜀都中学二支路道路工程(一期征收项目)非住宅安置房源表

序号

安置房小区名称

门牌号

实测建筑面积

实测套内面积

公摊系数

计价面积

装修标准

备注

1

棠锦园

棠锦园17栋附1

85.40

82.26

0.0381

85.40


2

棠锦园

棠锦园17栋附3

85.40

82.26

0.0381

85.40


3

棠锦园

棠锦园17栋附4

85.40

82.26

0.0381

85.40


4

棠锦园

棠锦园17栋附5

85.40

82.26

0.0381

85.40


5

棠锦园

棠锦园17栋附6

85.40

82.26

0.0381

85.40


6

棠锦园

棠锦园1栋附3

96.56

93.6

0.0316

96.56


7

棠锦园

棠锦园2栋附1

143.02

138.73

0.0309

143.02


8

棠锦园

棠锦园2栋附2

154.28

149.65

0.0309

154.28


9

棠锦园

棠锦园2栋附3

153.05

148.46

0.0309

153.05


10

棠锦园

棠锦园2栋附4

154.72

150.08

0.0309

154.72


11

棠锦园

棠锦园3栋附1

143.00

138.73

0.0308

143.00


12

棠锦园

棠锦园3栋附2

172.06

166.92

0.0308

172.06


13

棠锦园

棠锦园4栋附2

154.72

150.08

0.0309

154.72


14

松香翠岭

翠微路123号9幢附1

30.54

28.89

0.0570

30.54


15

松香翠岭

翠微路123号9幢附2

30.54

28.89

0.0570

30.54


16

松香翠岭

翠微路123号22幢附1

35.99

33.57

0.0721

35.99


17

松香翠岭

翠微路123号22幢附2

27.98

26.1

0.0721

27.98


18

松香翠岭

翠微路123号2号商业附1

34.3

32.54

0.0541

34.3


19

松香翠岭

翠微路123号2号商业附2

35.48

33.66

0.0541

35.48


20

松香翠岭

翠微路123号1号商业附1

34.96

33.66

0.0386

34.96


21

松香翠岭

翠微路123号1号商业附2

34.96

33.66

0.0386

34.96


22

松香翠岭

翠微路123号1号商业附3

34.96

33.66

0.0386

34.96


23

松香翠岭

翠微路123号1号商业附4

34.96

33.66

0.0386

34.96


24

松香翠岭

翠微路123号1号商业附5

30.85

29.7

0.0386

30.85


25

松香翠岭

翠微路123号24幢附2

27.55

26.1

0.0554

27.55


26

松香翠岭

翠微路123号24幢附1

35.43

33.57

0.0554

35.43


27

棠富园

棠富园13号楼附10

39.35

37.80

0.0409

39.35


28

棠富园

棠富园13号楼附12

33.73

32.40

0.0409

33.73


29

棠富园

棠富园13号楼附13

40.27

38.69

0.0409

40.27


30

棠富园

棠富园13号楼附14

64.37

61.84

0.0409

64.37


31

棠富园

棠富园13号楼附16

33.72

32.40

0.0409

33.72


32

棠富园

棠富园13号楼附17

39.35

37.80

0.0409

39.35


33

棠富园

棠富园13号楼附18

39.35

37.80

0.0409

39.35


34

棠富园

棠富园13号楼附19

33.74

32.41

0.0409

33.74


35

棠富园

棠富园13号楼附2

33.73

32.40

0.0409

33.73


36

棠富园

棠富园13号楼附20

40.27

38.69

0.0409

40.27


37

棠富园

棠富园13号楼附4

39.35

37.80

0.0409

39.35


38

棠富园

棠富园13号楼附5

33.72

32.40

0.0409

33.72


39

棠富园

棠富园13号楼附7

44.15

42.42

0.0409

44.15


40

棠富园

棠富园13号楼附9

33.75

32.42

0.0409

33.75


注:最终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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