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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府国征﹝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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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1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原建设处非住宅剩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日期:2024-03-11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经江北区人民政府于202437日作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原建设处非住宅剩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江北府〔202418号),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原建设处非住宅剩余地块

二、征收范围:建新东路260号内、长安村特1号、长安村特1号附1号、长安村特1号附2号、长安村特1号附3号、建新东路260号(长安村特1号)、长安村(含附号,其中不包含长安村140号、长安村142-146号)(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际征收房屋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部门: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实施单位: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

五、签约期限:2024323日至2024521日,共计60天

六、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原建设处非住宅剩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江北府〔202418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江北区长安村特1号征收现场办公室

(二)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三)现场办公电话:023-67948001

特此公告。

附件: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原建设处非住宅剩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3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原建设处非住宅剩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拟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建新东路260号内、长安村特1号、长安村特1号附1号、长安村特1号附2号、长安村特1号附3号、建新东路260号(长安村特1号)、长安村(含附号,其中不包含长安村140号、长安村142-146号)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际征收房屋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房屋建筑总面积15736.99平方米。

(三)总户数9户,均为非住宅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即:2024323日至2024521日,共计60天。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由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委托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承担。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62号)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

(五)国家和重庆市、江北区其它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四、征收补偿对象

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原建设处非住宅剩余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原则。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并支付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征收范围内经认定后的未经登记建筑按本补偿方案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七、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分类补偿。非住宅预评估单价如下(最终补偿价格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用途

年代

结构

层高(米)

土地使用权类型

预评估单价(元/㎡)

备注

工业

办公

2000年及以后

框架、钢混

/

划拨

7790


砖混、混合

/

划拨

7700


90年代及以前

砖混、混合

/

划拨

7540


砖木

/

划拨

7450

车间、厂房、门卫室、配电房等

2000年及以后

混合

6米及以

划拨

7450


90年代及以前

砖混、混合

6米及以

划拨

7290


砖木

6-12米

划拨

7290


6米及以下

划拨

7200


八、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非住宅

搬迁补助: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每户40元/平方米·次。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以产权户为单位,按照非住宅 20 元/平方米∙日的标准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提前天数自被征收人签约之日起计算,截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最高不超过公告签约期限。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并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5%给予奖励。

九、附属设施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缴费户为单位,其民用附属设施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水表600元/户;

2.电表600元/户;

3.天然气3500元/户;

4.闭路450元/户;

5.宽带300元/户。

(二)涉及非民用附属设施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无行业收费标准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委托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十、其他补偿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非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委托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3.天然气使用证原件。

4.闭路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

5.水、电表安装或缴费发票。

6.宽带(含网络电视)办理发票或缴费发票。

7.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协议----达到规定比例下发征收决定,协议生效----领取首期房屋补偿费----腾空交房----领取尾期房屋补偿费(未达到规定比例则终止征收程序,协议不生效,退还已收证件)

、其他

(一)预签协议生效条件

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以下简称预签协议),在规定的15日预签约期限内,本项目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达到本项目总户数的100%时,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预签协议生效;在规定的预签约期限内,本项目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未达到100%时,区政府终止房屋征收程序,预签协议不生效。

(二)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三)现场办公地点:江北区长安村特1号征收现场办公室。

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

现场办公电话:023-67948001

十三、本方案由江北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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