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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府国征﹝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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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1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群力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日期:2024-03-11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经江北区人民政府于202437日作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群力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江北府〔202416号),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群力地块)

二、征收范围:建新东路260号内、建新东路260号(长安村特1号)、长安村、劳动一村建设处预制场、长安村预制场、劳动一村民工楼(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际征收房屋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部门: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实施单位: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

五、签约期限:2024323日至2024521日,共计60天

六、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群力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江北府〔2024    16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江北区长安村特1号征收现场办公室

(二)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三)现场办公电话:023-67948001

特此公告。

附件: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群力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3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群力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拟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建新东路260号内、建新东路260号(长安村特1号)、长安村、劳动一村建设处预制场、长安村预制场、劳动一村民工楼(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际征收房屋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房屋建筑总面积:共计7950.35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1444平方米,非住宅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6506.35平方米

(三)总户数6户,其中有证住宅1户,有证住宅5户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即:2024323日至2024521日,共计60天。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由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委托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重庆渝佳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担。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162号)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

(五)国家和重庆市、江北区其它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四、征收补偿对象

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群力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原则。

(四)遵循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原则。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并支付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征收范围内经认定后的未经登记建筑按本补偿方案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按照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面积;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应补偿面积。

用于产权调换住宅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其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住宅公摊系数高于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未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六)实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按照本方案第六条五款计算后的应补偿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城区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的,可按照45平方米进行补偿。

区人民政府在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应当优先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需要

(七)征收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告知公房承租人。产权单位应当督促公房承租人按期搬迁。

征收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优先承租,并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住宅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7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奖励另行计算不再提供直管公房进行安置。非住宅房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奖励另行计算。

征收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应当书面明确被征收房屋的处置意见,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处置意见签订补偿协议。

(八)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九)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2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分类补偿。住宅、非住宅预评估单价如下(最终补偿价格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序号

房屋用途

房屋结构

土地使用权类型

修建年代

预评估单价

(元/平方米)

备注

1

住宅

混合

作价出资

(划拨)

上世纪90年代

15490


2

办公(工业配套用房)

混合

作价出资

(划拨)

上世纪90年代

7520


3

工业

混合

作价出资

(划拨)

上世纪90年代以前

7160

已拆除

4

工业

砖墙、砖墙砖柱

作价出资

(划拨)

上世纪90年代以前

7080

已拆除

5

工业

钢结构

作价出资

(划拨)

上世纪90年代以前

7000

已拆除

八、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住宅

搬迁补助:2000元/户/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方式的,以产权户为单位,享受1次搬迁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按规定期限搬离被征收住房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以产权户为单位,按照住宅 500 元/户∙日的标准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提前天数自被征收人签约之日起计算,截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最高不超过公告签约期限。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产权户为单位,给予30000 元/户的单户奖励。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并签约的,给予5 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并签约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含最低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价值,不含奖励补助)的12%给予奖励。

临时安置补助:对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给予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最低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以产权户为单位,按照每户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该费用自征收协议签订并交旧房之日起计算,至区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接房期限之日为止。

)非住宅

搬迁补助: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每户40元/平方米·次。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以产权户为单位,按照非住宅 20 元/平方米∙日的标准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提前天数自被征收人签约之日起计算,截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最高不超过公告签约期限。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并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三)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以产权户为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并签约的,给予5 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奖励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5%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可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 12%给予奖励。

九、附属设施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缴费户为单位,其民用附属设施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水表600元/户;

2.电表600元/户;

3.天然气3500元/户;

4.闭路450元/户;

5.宽带300元/户。

(二)涉及非民用附属设施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无行业收费标准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委托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十、其他补偿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以补偿。装饰物和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对被征收人有证面积及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住宅房屋,按初装400元/平方米、简装450元/平方米、中装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委托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装饰装修残值评估的方式,确定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

非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委托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十一、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3.天然气使用证原件。

4.闭路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

5.水、电表安装或缴费发票。

6.宽带(含网络电视)办理发票或缴费发票。

7.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协议----达到规定比例下发征收决定,协议生效----领取首期房屋补偿费----腾空交房----领取尾期房屋补偿费(未达到规定比例则终止征收程序,协议不生效,退还已收证件)

十二、其他

(一)预签协议生效条件

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以下简称预签协议),在规定的15日预签约期限内,本项目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达到本项目总户数的100%时,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预签协议生效;在规定的预签约期限内,本项目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未达到100%时,区政府终止房屋征收程序,预签协议不生效。

(二)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现场办公地点:长安村特1号2楼征收现场办公室。

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5:45

现场办公电话:023-67948001

十三、本方案由江北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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