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长安三工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原建设处非住宅剩余地块)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决定对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建新东路260号内、长安村特1号、长安村特1号附1号、长安村特1号附2号、长安村特1号附3号、建新东路260号(长安村特1号)、长安村(含附号,其中不包含长安村140号、长安村142-146号)(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施征收(共计被征收人9户,房屋建筑面积15736.99平方米,实际征收房屋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请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规定作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