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江北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江北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争取工作,切实提高项目争资的精准性、建设实施的快速性、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项目在推动江北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 第712号)、《重庆市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以及《2023年增发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23〕1708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江北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项目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各方管理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在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项目的主管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储备、审核申报转报、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及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的管理职责,负责配合区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申报及行业相关审核或许可。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投资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江北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的及时转划拨,依法对项目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对江北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业主单位依法履行项目法人相关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国债各专项支持范围和标准,每年滚动储备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争资项目,组织开展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就储备项目及时开展前期工作,申报时应通过投资项目在建监管平台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程序,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出具相应承诺意见。区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审查重点包括项目成熟性审查、前期工作规范性审查、项目单位符合性审查、区级财力承受性审查等。区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要求审核汇总后,确定年度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需求,转报市发展改革委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计划实施
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项目,在市级下达投资计划后,区发展改革委在规定时间内(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为20个工作日内,国债项目为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单位转下达投资计划,同时抄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新建项目,原则上须在承诺的开工时间以前实现开工,特殊情况的当年内必须实现开工;在建项目,应优先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确保完成投资计划下达的绩效目标。
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项目资金。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调整工作,经区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
四、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使用
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市级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后,区财政局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预算单位下达预算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按照《重庆市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和预算管理办法进行划拨和支付管理。
社会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区财政局将资金预算到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项目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不允许变相截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项目资金。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要求及时支付中央预算内和国债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将项目进度资料及支付情况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五、进一步加强项目统筹管理
建立江北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项目统筹调度机制,原则上区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统筹调度会,并开展月度监测。区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监管责任单位)于每月5日前审核项目进展情况后,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系统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压实项目主体责任,严格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专门账簿、实行专账管理,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项目的督促监管,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提前做好项目的包装、策划和申报工作,有力、有效推进好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