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江北府发〔2018〕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及《重庆市委编办关于市政府审定取消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报告》(渝编办文〔2017〕86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取消7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详见附件1),承接5项、调整1项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件2)。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做好衔接和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对应取消调整工作。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承接措施,确保及时有效承接到位。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指南,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反馈。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目录
2.承接、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目录
(共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处理 决定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区人社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
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区交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
3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区农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农业农村部要制定完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督促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4 |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区农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农业农村部要督促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
5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取消 |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
6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
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取消 |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
7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取消 |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附件2
承接、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承接5项、调整1项)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设立依据 |
改革 方式 |
实施 部门 |
调整理由及依据 |
备注 |
1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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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项 |
下放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 |
区公安分局 |
根据相关依据,该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公安部印发《关于深化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要求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县(区)级公安机关核发。市公安局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的通知》)(渝公规〔2017〕4号),提出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区县公安机关实施,市公安局不再审批,并同步提出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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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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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项 |
下放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 |
区公安分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规定该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之前,我市由市公安局统一履行该项审批职权,今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已部分下放该审批权限至区县公安机关,区县已具备相应承接能力和条件。为此,市公安局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的通知》(渝公规〔2017〕4号)将该事项完全下放至区县公安机关实施,市公安局不再审批,并同步提出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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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
消防设计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
下放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区消防支队 |
根据法律法规依据,该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备案。该事项自市公安局交由区县试运行3年来,运行良好,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均具备承接能力,并已报国家消防局备案,已具备条件将该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市公安消防总队不再实施,加强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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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
下放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区消防支队 |
根据法律法规依据,该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备案。该事项自市公安局交由区县试运行3年来,运行良好,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均具备承接能力,并已报国家消防局备案,已具备条件将该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市公安消防总队不再实施,加强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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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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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
调整 |
区环保局 |
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但与之对应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在修订过程中。为此,生态环境部制定并于2017年11月24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后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
市、区县环保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环保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严格审批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过渡衔接有关工作安排。 |
6 |
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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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下放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 |
区经信委 |
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便于就近监管。 |
对跨区县(自治县)的燃气设施新建(改动),仍由市经信委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