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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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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质量品牌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北府办发〔20236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质量品牌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十九届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北区质量品牌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机遇,促进江北区质量品牌创建,加快质量强区战略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激励支持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8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现代化“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纳税并在江北区合法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区户籍的自然人,获得政府质量奖,或在认证体系建设、重庆名牌农产品、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路港杯、大禹奖、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国家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国家(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创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其质量品牌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质量品牌建设、认证体系建设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奖励范围

第五条 资助奖励申报类别

(一)政府质量奖类

1.中国质量奖

2.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

(二)认证认可类

3.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

(三)品牌创建类

4.重庆名牌农产品

5.鲁班奖

6.詹天佑奖

7.李春奖

8.路港杯

9.大禹奖

10.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

11.国家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

12.国家(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13.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章  资助奖励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资助奖励

1.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2.市长质量奖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七条 认证认可资助奖励

3.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在市级资助的基础上,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时,根据项目市级绩效评价和奖补情况的基础上,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奖补。

第八条 品牌创建资助奖励

4.名牌农产品对新认定的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5.鲁班奖对获得鲁班奖的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6.詹天佑奖对获得詹天佑奖的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7.李春奖对获得李春奖的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8.路港杯对获得路港杯的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9.大禹奖对获得大禹奖的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0.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对获得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的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1.国家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国家(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对新认定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质量品牌资助奖励申报程序。认证认可类和品牌创建类的资助奖励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并向管理推荐申报的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申请,由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核认定后,按原有渠道发放。政府质量奖类的资助奖励由区政府统一审核认定后发放。

第十条 申请江北区质量品牌资助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拨付的资助奖励资金予以追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的质量品牌资助奖励,按最高获得奖项的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质量管理奖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20138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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