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北府办发〔2023〕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2023-2026)》已经2023年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江北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2023-202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激发企业创业创新的潜能和热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我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篇章的工作主线和任务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以点带面,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营造全社会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有效发挥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切实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企业主导、社会倡导”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到2026年,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3个,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50家以上,在知识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点,联络点内企业受训率达到100%,商业秘密保护全区企业知晓率达到90%以上,培养一支专业化执法队伍,办理一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建立商业秘密保护长效机制,形成重视商业秘密、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环境。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创断
1.结合我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特点,围绕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需求,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提出优化意见,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保护制度规则。(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加强对重点产业、特色产业,特别是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保护,加强对知识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型企业、老字号企业的保护。在实践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为形成统一规范的全国商业秘密保护指引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办)
3.结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需求,制定商业秘密合规制度参考文本,指导企业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自身技术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自身合规体系。(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办)
4.积极开展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创建,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提升企业自我保护能力。通过网络化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强化对自身秘点的保护。加强教育与管理,强化员工的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强化企业维权意识,敢于维权,善于维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江北嘴中央商务区管委办)
(二)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
5.切实发挥行政保护快速便捷的优势,加强市场监管与司法部门的联动,建立案件移交、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6.加强市场监管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汇聚多方力量共同参加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形成综合执法与部门保护的合力。(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7.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民事保护以及行业保护的优势,建立商业秘密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大保护格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8.加强对商业秘密侵权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应急工作机制,指导企业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及演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江北嘴中央商务区管委办)
9.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扎根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以及其在商业秘密保护中联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指导重点行业协会通过搭建平台畅通渠道,加强沟通交流,践行服务职能。起草商业秘密保护地方标准,强化商业秘密法制和商业道德的宣传教育,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等相关单位)
10.推进川渝地区市场监管一体化建设,按照《川渝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完善江北、德阳两地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共同组织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促进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监管执法
11.积极响应企业维权诉求,加大侵犯商业秘密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违法行为,形成强保护、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12.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执法办案工作指引,建立完善的执法办案流程,明确现场检查、证据固定、案件移送、司法鉴定等工作注意事项,增强执法办案的规范性,提高执法办案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针对性有效性。(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13.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突出问题,实施商业秘密保护专项行动,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侵权打击力度,破解执法难、举证难、维权难等执法办案难点问题。(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14.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特点,聚焦国内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法律法规及本地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编撰商业秘密保护案例汇编、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汇编等辅助资料,为执法办案提供参考,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15.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培训,广泛开展交流学习,相互借鉴实践经验,探讨普遍性、趋势性、焦点性问题,共商解决办法和途径,加快培养一支懂法律、懂经济、懂技术的专业化执法队伍。(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科技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相关单位)
(四)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保障体系
16.依托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港城工业园区、曙光工业园区三个园区,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网络,设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专业咨询服务,受理侵权投诉材料,开展常态化的政策法规宣讲解读。(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江北嘴中央商务区管委办)
17.畅通商业秘密保护维权渠道,及时受理企业维权诉求,依法开展调查处置。(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相关单位)
18.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制度,在知识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点,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江北嘴中央商务区管委办)
19.积极培育商业秘密保护第三方机构,鼓励第三方机构进一步充实职能,扩大专业覆盖面,为社会提供便捷专业的鉴定、风险管控等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20.依据产业发展现状及特点,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引导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盟,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作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助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21.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保障作用,加强与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合作,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前沿性、前瞻性、创新性问题理论研究,加强国际趋势和经验的跟踪研究,加强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五)强化跨域保护
22.摸清涉外企业底数,研究建立域外法律跟踪分析、风险预警、快速响应等援助措施,及时发布涉外商业秘密保护风险提示,制定涉外商业秘密纠纷应对指引,支持企业域外维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江北嘴中央商务区管委办)
23.适应开放经济发展趋势,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和“走出去”“引进来”、技术合作和跨地区发展投资需要,结合涉外企业需求,收集汇总形成相应国家(地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国别指南”。(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24.适应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要求,加强域外交流合作,宣传我区商业秘密保护良好实践,提升我区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尊重产权保护的营商形象。(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江北嘴中央商务区管委办)
(六)营造商业秘密保护良好氛围
25.面向广大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开展典型案例讲解,加强商业秘密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帮助企业培养商业秘密保护专门人才,提升企业自我保护、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商业秘密保护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26.依托区政府官网,设立商业秘密保护宣传专栏。制作商业秘密保护资讯电子刊,形成可视化宣传产品,及时推送相关部门、园区、企业、行业协会。(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办公室)
27.充分运用短视频、直播、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创新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普及方式,加强宣传解读,提升社会影响力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江北嘴中央商务区管委办)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3年12月底前)。召开全区工作会,传达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申报情况,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4年1月-2026年4月)。在三年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细化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及工作措施,采取边推进、边督导等方式,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三)梳理汇总阶段(2026年5月-2026年6月)。收集汇总创新试点成果,对各类资料分类归集,固化制度机制,提炼经验做法,做好迎接国家创新试点验收准备相关工作。
(四)推广运用阶段(2026年7月以后)。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长效机制,推广运用创新试点成果,持续扩大商业秘密保护的覆盖面和实效性。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支持。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单位),优先推荐参加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评选。依托市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队,同时采取聘用第三方服务方式,为企业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相关建设优先提供高端培训、决策咨询、政策制定、战略实施、重大事件和涉外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并为企业“走出去”学习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二)项目支持。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单位),在知识产权战略各类专项等项目上给予重点支持,并为企业的人才培训、制度建设、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产品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等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三)加强宣传。将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单位)推荐至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升企业信誉,在全区主流媒体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单位)”进行宣传与推介,同时推荐市级主流媒体宣传与推介,充分展示企业创新实力和形象。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是一项开创性工作,事关优化营商环境,事关高质量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小组,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民政局、港城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统筹全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重要意义,将商业秘密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创新试点各项任务完成。
(二)积极探索创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机制新方法,针对我区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敢于创新、善于创新,敢于尝试、勇于实践。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力求工作实效。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各园区研究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经费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单位)建设、“专家智库”建设以及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
(三)注重示范引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相关单位要确定一定数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浓、保密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对重点单位要重点跟踪指导,指导镇街、园区或企业积极申请创建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单位),确保圆满完成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单位)创建目标。
(四)形成工作合力。区市场监管局要承担好牵头组织责任,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统筹指导,定期组织实地调研、实践交流,着力解决创新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全区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做法予以通报推广,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督促。各责任单位要立足自身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附件:重庆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单位)创建标准
附件
重庆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单位)创建标准
序号 |
项目 |
创建标准 |
创建内容 |
评分标准、分值 | |
一 |
组织机构健全(15分) |
创建单位设立有主要领导牵头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类似机构(以下统称“商秘办”),明确本单位具体承办协调部门及工作职责。 |
1.本单位设立有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类似机构(5分) |
成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类似机构。 |
3□ |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类似机构组长为单位主要领导。 |
2□ | ||||
2.明确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协调部门,明确企业的分管领导。(5分) |
明确商业秘密保护具体承办协调部门。 |
2□ | |||
明确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分管负责人。 |
2□ | ||||
明确商业秘密保护具体承办协调负责人及经办人。 |
1□ | ||||
3.明确制定商秘办的相关工作制度,内设机构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工作职责及其相关制度(5分) |
明确制定商秘办的相关工作任务或工作制度。 |
3□ | |||
明确商秘办各人员职责分工等。 |
2□ | ||||
二 |
人员配备管理(10分) |
创建单位涉密内设部门配有从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具备一定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能独立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业务。 |
涉密内设部门配有从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5分) |
配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专(兼)职人员。 |
3□ |
明确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专(兼)职人员工作任务及工作职责。 |
2□ | ||||
专(兼)职人员具备一定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能独立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业务(5分) |
专(兼)职人员具备一定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 |
2.5□ | |||
专(兼)职人员开展过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工作。 |
2.5□ | ||||
三 |
基础保障有力(10分) |
创建单位涉密具体承办部门有固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应的工作经费。 |
创建单位涉密具体承办部门有固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5分) |
商秘办有固定工作场所,设置有标识牌等。 |
2□ |
商秘办内配备有必要办公设施,如保险柜、碎纸机、摄像设备等。 |
2□ | ||||
商秘办内有商业秘密保护上墙制度。 |
1□ | ||||
配备相应的工作经费(5分) |
公司经费中设置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经费。 |
5□ | |||
四 |
制度建设完备(25分) |
创建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年度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培训宣传、研讨交流、考察学习等工作计划,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
有较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15分) |
已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或管理办法。 |
5□ |
保护制度或管理办法中涵盖对涉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内容。 |
2.5□ | ||||
保护制度或管理办法中涵盖对涉密场所、载体管理相关规定内容。 |
2.5□ | ||||
保护制度或管理办法中涵盖对涉密委托加工相关管理规定内容。 |
2.5□ | ||||
保护制度或管理办法中涵盖对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处理涉密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内容。 |
2.5□ | ||||
有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宣传、研讨交流、考察学习等工作计划(5分) |
有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宣传。 |
2.5□ | |||
有商业秘密保护研讨交流、考察学习等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
2.5□ | ||||
建立泄密应急处置预案(2.5分) |
有商业秘密泄密应急处置预案。 |
2.5□ | |||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奖惩制度(2.5分) |
有商业秘密保护奖惩制度。 |
2.5□ | |||
五 |
活动开展有效(20分) |
企业配备固定的商业秘密指导员,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教育、调查研究、政策法规宣传等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并有台账记录。 |
配备有固定商业秘密保护指导员(3分) |
配备有固定商业秘密保护指导员。 |
3□ |
指导员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商业秘密保护指导(10分) |
每年1-6月开展不少于1次指导。 |
5□ | |||
每年7-12月开展不少于1次指导。 |
5□ | ||||
指导员每年不少于1次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调查研究、政策法规宣传等活动(5分) |
每年不少于1次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调查研究、政策法规宣传等活动。 |
5□ | |||
商业秘密保护指导台账(1分) |
能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指导台账,记录有指导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 |
1□ | |||
商业秘密保护活动开展台账(1分) |
能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活动开展台账,记录有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活动内容等。 |
1□ | |||
六 |
示范作用突出(20分) |
创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相应保密措施,推动构建全方位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具有示范作用;近两年内商业秘密未受侵犯或成功维权,近两年以来没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建立相应保密措施,推动构建全方位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10分)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完善,在辖区内工作成效突出,起到引领作用。 |
5□ |
对本行业、工业园区、上下游相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
5□ | ||||
近两年内商业秘密未受侵犯或成功维权(5分) |
企业提供盖章纸质件承诺书或说明。 |
5□ | |||
近两年以来没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5分) |
企业提供盖章纸质件承诺书或说明。 |
5□ | |||
七 |
加分项(5分) |
加分后总分不能超过100分。 |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与政府部门联系机制。 |
1□ | |
单位员工受训全覆盖。 |
1□ | ||||
成功协助立案、查办和调解商业秘密案件。 |
1□ | ||||
与高校、律师等第三方机构建立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内控体系。 |
1□ | ||||
其他加分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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