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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后评估报告
日期:2023-08-02

一、评估报告正文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成立评估小组

为了全面做好房屋征收决策后评估工作,评估机构成立了评估工作小组,明确职责、细化分工、量化标准,从组织上保障了房屋征收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2.制定评估方案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的规定,评估小组制定了房屋征收决策后评估的工作实施方案,评估方案应当从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与时间安排方面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计划,确保了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后评估工作的顺利推进。

3.征集意见建议

评估小组精心准备、严密组织,与相关的职责部门进行了交流。通过座谈交流收集了该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收集了相关职责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

4.进行分析评价

评估小组将座谈会反馈的意见和收集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汇总、分类,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资料分析研究,根据相关的评估方法进行分析评价。

5.形成评估报告

根据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提供的资料以及座谈沟通交流,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等依据,评估小组对该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并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202058日,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马河主题公园10号、11号地块拟征收范围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的复函》(江发改函〔2020131号)。

2020427日,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了《重庆市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石马河主题公园10号、11号地块拟征收范围内有关城乡规划情况的复函》(江北规资函〔202039号)。

2020512日,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了《重庆市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石马河主题公园10号、11号地块拟征收范围内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复函》(江北规资函〔202044号)。

2020514日,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了《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询对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10号、11号地块拟征收范围内有关专项规划情况的复函》(江北住建函〔202084号)。

2020520日,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经过会审,建议确立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为征收项目。

202063日,江北区政府作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为征收项目的批复》(江北府〔202032号)。

20201221日,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了《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江北住建发〔2020268号)。

20201222日,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并张贴了《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

20201222日,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调查登记结果公示》。

2021111日,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投票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投票结果》。

202131日,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石马河主题公园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示》。

202132日,江北区政府办公室制作了《关于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2021年第3次专题会议的纪要》和《关于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2021年第1次专题会议的纪要》。

202134日,江北区政府发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附件《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422日,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调查登记结果修改情况的公示》。

2021510日,江北区信访办公室作出了《重庆市江北区信访办公室关于准予对〈石马河主题公园10号、11号地块项目社会稳定封信评估报告〉进行备案的函》(江北区信访办函〔202121号)。

2021528日,江北区司法局作出了《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审核意见的函》。

2021712日,江北区政府作出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江北府〔202147号)。

2021715日,江北区政府公告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江北府国征〔20213号)及其附件《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1717日,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示石马河主题公园10号、11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分户评估结果的通知》。

另根据沟通交流可知,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征收范围内总户数217户,其中住宅213户,非住宅4户,共计面积1.74万平方米。该项目于2021715日张贴征收决定,正式签约公告期为726日至923日(共计60天),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项目已完成了全部签约工作。

(三)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内容评价

房屋征收决策系江北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下称:《征收评估办法》)、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下称:《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江北区征收工作的实际进行的重大行政决策。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决策应当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作出征收决定;二是进行征收补偿。具体文件包括《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为征收项目的批复》(江北府〔202032号,下称:《确定为征收项目的批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江北府〔202147号,下称:征收决定)、《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江北府国征〔20213号,下称:征收公告)及其附件《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等。由此,应当从程序和内容分别评估房屋征收决策的合法性。

1.房屋征收决策作出的程序合法性评估

1)依法确定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为征收项目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征收项目前,应当依法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并报区政府审查确认。2020520日,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经过会审,建议确立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为征收项目(下称:石马河征收项目),202063日,江北区政府作出《确定为征收项目的批复》。由此,该房屋征收决策中确立征收项目的程序符合现行规定的要求。

2)依法发布了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20201221日,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了《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江北住建发〔2020268号),又于20201222日发布并张贴了《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由此,该房屋征收决策中暂停办理手续的程序符合现行规定的要求。

3)依法对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进行了调查登记并进行了公示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第九条的规定,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对被征收人公布。20201222日,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调查登记结果公示》,又于2021422日发布了《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调查登记结果修改情况的公示》。由此,该房屋征收决策中调查登记并结果公示的程序符合现行规定的要求。

4)依法选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第十条的规定和《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多数决定会、随机选定的方式进行。根据重庆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1)渝中信证字第309号《公证书》显示: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为重庆亿融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1111日发布的《关于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投票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投票结果》属实。由此该房屋征收决策中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

5)依法拟定了补偿方案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拟定补偿方案,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更具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其中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20213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了《关于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2021年第1次专题会议的纪要》。202134日,江北区政府发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附件《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又于2021422日发布了《关于〈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由此,房屋征收决策关于征收补偿拟定的程序合法。

6)依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1510日,江北区信访办公室作出了《重庆市江北区信访办公室关于准予对〈石马河主题公园10号、11号地块项目社会稳定封信评估报告〉进行备案的函》(江北区信访办函〔202121号)。由此,房屋征收决策中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合法。

7)依法进行了未经登记建筑认定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前,区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土地、房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202131日,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石马河主题公园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示》,20213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了《关于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2021年第3次专题会议的纪要》。由此,房屋征收决策中关于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程序符合现行规定。

8)依法作出了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作出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2021712日,江北区政府发布了《征收决定》并于2021715日发布了《征收公告》。由此,房屋征收决策中作出征收决定及公告的程序合法。

9)依法征收补偿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与被征收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实施先补偿后搬迁。其中,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2021717日,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示石马河主题公园10号、11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分户评估结果的通知》,同时根据审核小组与决策承办机构的沟通了解,该征收项目上的所有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由此,房屋征收决策中依法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程序合法。

2.房屋征收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评估

房屋征收决策的内容合理性评估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补偿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规定的要求。

1)征收项目符合江北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02058日,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马河主题公园10号、11号地块拟征收范围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的复函》(江发改函〔2020131号)。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427日作出《重庆市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石马河主题公园10号、11号地块拟征收范围内有关城乡规划情况的复函》(江北规资函〔202039号),又于2020512日作出《重庆市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石马河主题公园10号、11号地块拟征收范围内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复函》(江北规资函〔202044号)。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0514日《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询对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10号、11号地块拟征收范围内有关专项规划情况的复函》(江北住建函〔202084号。由此,房屋征收决策中征收项目符合江北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内容合法。

2)补偿方案的内容符合现行规定的要求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偿方案应当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认定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等,同时还要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根据江北区政府于202134日发布的《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1422日发布的《关于〈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以及2021715日公告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江北府国征〔20213号)的附件《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知,该补偿方案符合现行规定的要求,房屋征收决策的主要内容合法。

(二)合理性评估

除了已在上述合法性方面阐述的内容外,还需要对房屋征收行政决策在补偿方案中其他内容的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具体内容如下:

1.对部分被征收人的安置

补偿方案第七条第(十一)明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在此居住十年的居民,经调查核实在它处无住房并主动搬迁的,可申请以安置房价格认购房屋,无力认购的可按程序申请保障性住房。该补偿方案的内容充分保障了因搬迁导致无房居住的被征收人的权益,具备合理性。

2.提前搬迁奖励费

根据《征收补偿办法(暂行)》附件的规定,提前签约奖励费为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现行《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明确提前搬迁特别奖以签约之日为时点,给予分段提前特别奖励。该补偿方案根据提前搬迁的时间分别给予30000/户、20000/户、10000/户的奖励,该分段给予奖励的方式有助于促进和调动被征收人提前签订补偿协议的积极性,提高房屋征收决策实施效率。

3.临时安置补偿费

根据《征收补偿办法(暂行)》附件的规定,搬迁费有各区自行制定。补偿方案的针对临时安置费,亦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房屋面积大小分段给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房屋面积越大,临时安置补偿费越高。该种分段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方式有助于减轻被征收人的租房负担,显著提高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

综上,补偿方案作为房屋征收决策的重要内容,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在征收搬迁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充分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了被征收人家庭住房的保障工作,该补偿方案较为具备合理性。由此,该房屋征收决策的主要内容能够满足合理性的要求。

(三)协调性评估

协调性评估指的是房屋征收决策的内容与同层级的政策文件的内容是否协调和衔接。由前可知,房屋征收决策作出的依据是《征收补偿条例》《征收评估办法》《征收补偿办法(暂行)》。

在该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时还有效且相关的政策文件包括: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27号,下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1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2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1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5号)等文件。

还包括:《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北府发〔20123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江北府发20126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江北府发〔20133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江北府发〔201357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江北府发〔201437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江北府发20164)等文件。

房屋征收决策前期资料显示,该决策制定及实施的程序、制定及实施的内容符合上述政策文件的要求,能与上述政策文件的内容相衔接,未发现明显冲突之处。由此,房屋征收决策与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规定能够相互衔接,符合协调性的要求。

(四)可操作性评估

房屋征收决策的可操行性评估主要考量决策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能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种法律文书的征求意见、制作、发布等必要程序以及被征收人能否根据决策内容充分参与到征收程序中,维护其合法权益。

1.江北区各部分在房屋征收决策实施过程中协同高效的完成了各项工作,该决策实施程序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自江北区政府于2020年启动房屋征收决策程序以来,由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由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具体征收工作,江北区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房屋征收决策实施的各项工作,证明了房屋征收决策实施过程的程序规定与江北区各部门职责相衔接和匹配,有助于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高效完成决策的实施。因此,房屋征收决策实施程序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2.被征收人充分参与了房屋征收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房屋征收决策内容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决策内容具备可操作性

由决策承办机构提供的项目前期资料可知,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房屋征收决策实施过程中,在征收范围内张贴了各类法律文书,充分保证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收集了被征收人的意见,不断的进行调整,充分保证了被征收人参与决策的权利。同时根据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的内容可知,该补偿方案明确了货币补偿办理程序和产权调换办理程序,同时明确了签约时间为60日和签约地点位于江北区通用新村199号对面征收办公室。

由此,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程序均充分保障了其知情权和参与权,被征收人也充分的参与到了房屋征收决策的实施过程中。该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具备可操作性。

(五)完善性评估

对房屋征收据测的完善性进行评估,主要针对的是评估该重大行政决策的各项资料内容是否完备,以及是否在决策实施及时根据人民群众反馈的意见进行完善修改调整。

一是该重大行政决策现有的各项资料较为完备,已经形成了前期工作档案。通过决策承办机构提供的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项目的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档案的前期资料,通过对比房屋征收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等依据文件可知,该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资料较为完备完善。

二是在决策的实施过程中,江北区政府及时采纳了群众的修改意见并对重大行政决策内容及时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人民群众于2021322日提出修改意见,结合江北区政府于2021422日发布的《关于〈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可知,江北区政府及时采纳了群众的修改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内容及时进行了修改完善。

(六)绩效性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绩效性评估指的评估房屋征收决策是否达到重大行政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而房屋征收决策实施以来,对于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推进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已完成了被征收人全部签约工作,较为高效圆满的完成了房屋征收决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与决策承办机构的座谈沟通可知,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征收范围总户数217户,其中住宅213户,非住宅4户,共计面积1.74万平方米。该项目于2021715日张贴征收决定,正式签约公告期为726日至923日(共计60天),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项目完成了全部签约工作。由此,该房屋征收决主要内容已较为圆满的完成。

(七)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估

该重大行政决策自实施以来,未引发任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纷,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较高。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征收未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纷,未房屋征收行政决策的实施增加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的诉累,和谐圆满的完成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工作。

鉴于房屋征收类项目属于社会稳定风险隐患较高的项目,部分人民群众会因为征收补偿安置价格、征收补偿全安置房源等因素,引发上访上诉等问题。而本项目自实施以来,被征收人均通过签订了协议实现了搬迁,未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纷,充分反映出人民群众对于该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程序及其内容的满意度较高。

四、评估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重大行政决策中的补偿方案中存在一处法律依据名称表述不规范的问题,直接反映出该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前未充分采纳吸收江北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

根据江北区司法局于2021528日作出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江北区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审核意见的函》可知,其中第八条审核意见中明确提出该《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七项表述的《通知》标题中缺少了人民二字,应当修改完善。而江北区政府于2021715日公示的补偿方案中,该《通知》标题中仍然缺少了人民二字,未进行修改。由此,反映出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江北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部门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未被充分吸收。

(二)解决建议

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充分采纳江北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部门提出的合理修改建议,避免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瑕疵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的房屋征收决策无论是在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方面,还是在可操作性、完善性、绩效性方面均比较规范及卓有成效。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房屋征收决策的主要内容,即石马河主题公园项目10号、11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要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均通过签约实现了搬迁,已经达到重大行政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人民群众满意度也较高。尽管该房屋征收决策中某法律依据的表述存在细微瑕疵,但是鉴于该房屋征收决策已经达到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目的和预期效果,主要内容已经全部完成,该表述的瑕疵不影响本次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由此,房屋征收决策不具备修改调整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鉴于房屋征收决策已经基本实施完毕,达到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目的和预期效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该项重大行政决策可以终止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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