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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制定后评估报告
日期:2021-12-12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为了全面做好《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 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江北府发〔201829号)制定后评估工作,江北区明确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和工作步骤,成立了专门评估工作组,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基本原则,客观全面推进评估工作,较好保障了本次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要求 。

(一)本次评估对象情况

本次评估对象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于2018825日制定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江北府发〔201829号)。文件的内容主要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及《重庆市编办关于市政府审定取消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报告》(渝编办文〔201786号)文件精神,决定: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船舶进出渔港签证,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以及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共7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同时,区政府相关部门承接或调整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共6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评估的目的和要求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江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是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通过开展全面的后评估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续修改、废止提供支持参考。根据区政府、区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拟就本次评估对象的合法性、合理性、可协调性、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找出评估对象可能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基于前述评估目的,要求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民主、科学合理和注重实效等原则,并就评估对象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以及上级政策存在冲突,是否增设或减损相对人权利,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是否在实施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等发表意见。

(三)成立评估工作组,制定评估方案

组成专门工作组,确定相应责任人,开展评估工作。制定了相应的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就评估工作涉及范围、评估方法手段、 评估路径措施、实施步骤阶段、时间节点要求、工作质量标准等予以明确,确保本次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 。

(四)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调研分析

为贯彻公开民主原则,提高评估的客观准确性,通过江北区政府网发布《关于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 批等事项的决定>进行制定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征集社会公众对本次评估相关的意见、建议,2021119日至2021222日的征求意见时间内,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实地、电话等方式向江北区人力社保局、江北区交通局、江北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了解取消审批事项及承接、调整审批事项相关情况。查询各级政府官网和其他公开网站,全面收集评估所需信息资料。通过广泛收集到的信息、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有效保障评估的客观性和可信性。

二、本次评估的主要意见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相关规定及本次评估的目的和要求,在全面评估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江北府发〔201829号)在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等方面未发现存在实质性问题。同时,综合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和走访了解的情况认为,本次评估对象与改革精神和形势发展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实施后为江北区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和营商环境等的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反映和效果较好。但是,因部分规章和上级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次评估对象制定后有些调整,导致本次评估对象的部分内容与现行规定存在一定差异。

(一)合法性方面

本次评估对象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之时也与其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 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及《重庆市编办关于市政府审定取消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 的报告》(渝编办文〔201786 号)不存在明显冲突,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是,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变化,本次评估对象与现行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不符情况,包括承接调整审批事项中的:

1、典当行业特种经营许可核发,本次评估对象规定下放到区公安局审批。但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已明确予以取消不再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以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江北府发〔202041号),均已明确取消该事项的行政审批。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本次评估对象规定全部下放到区公安局实施。但是,该规定的依据之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渝公规〔20174号),已被《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公规〔20205号)废止。根据有效的上级文件即《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外地银行在重庆设立的分行、重庆地方银行总部营业场所、二类以上业务库由市公安局审批验收,其余才下放到区县公安机关实施。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本次评估对象规定下放到区公安局消防机构实施。但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于20206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分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因此,该等事项的审批部门应调整为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合理性方面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理性的内涵包括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理性评估,应从文件自身的合法性、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等方面进行,考量其遵循的社会管理职能、目的、效果,以及文件的制定程序等。基于此,根据行政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相关的理论、原则以及规定,综合制定时的社会管理实际,以及本次评估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和分析论证意见,认为本次评估对象的内容及制定程序,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要求,不存在合理性问题。但如上文合法性评价所述,因客观情况变化,部分审批事项项目目前已经取消和调整,故严格来讲本次评估对象还是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三)协调性方面

本次评估对象的内容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取消和调整,相关规定符合社会发展和政府监管的客观实际,适应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现状需求,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和上级政策规定。本次评估对象在制定之前,涉及取消和调整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已充分征求意见和进行包括协调性在内的论证。同时,在评估期间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向所涉的行政审批部门了解情况,均未发现职责不明、难以协调等问题。因此,本次评估对象在协调性方面不存在明细问题。

(四)操作性方面

本次评估对象规定了7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将原来原来需要申请许可、审批和备案等事项变更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就对应事项的行政审批取消后的监管部门予以明确,要求通过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建立相关标准确保监管实效。监管部门据此开展了相关工作,如:1、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农业农村部制定《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室印发《关于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4、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2号);5、设立分公司备案,以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开信息登记系统不断予以完善,并加强信息的准确填报、及时更新管理;6、营业执照作废申请,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完善公开信息系统,企业只需要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通过“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栏目进行公示即可,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本次评估对象规定承接调整的6项行政审批,其中:1、典当行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以及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本身就是公安部门在审批,本次评估对象将其下放到区公安局审批,仅是减少审批环节,且部分事项此前已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效果良好,未发现存在操作障碍;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目前系因相关法律尚未全部制定,故暂由对应的职能部门即区环保部门审批监管,也不存在操作障碍;3、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之前由市经信委实施,本次评估对象将非跨区的审批监管下放到区经信委,不仅方便群众办事,也体现了就近原则,故也不存在操作障碍。另外,如上文所述,典当行业特种许可证核发目前已有新文件规定取消,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有的依据有调增,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已变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但该取消和调整均不影响本次评估对象的可操作性评价。因此,经综合评估后认为,本次评估对象不存在明显的不可操作性问题。

(五)实施效果方面

本次评估对象实施2年多来,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作为,严格落实文件规定。原实施机关和新的审批机关及时取消、承接和调整涉及的审批事项,各司其职、顺利交接、严格履行审批职责,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完善监管措施,有力保障了本次评估对象规定的内容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经过全面评估,未发现存在拖延放权或变相增加审批权限、相关单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审批事项和流程明减暗增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新承接单位无能力实施审批监管或监管乏力、监管不到位等情形。同时,本次评估对象不涉及减损相对人权力,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涉及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不涉及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明显的不当情形。

通过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调查了解,以及从公开网站等搜索舆情的情况来看,未发现对本次评估对象存在不良的社会反映,也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企业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相反,本次评估对象通过取消、下放和调整相关行政审批,较好提升了政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效能。同时,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跑动有效落实,给企业松绑、帮群众解绑,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因此,本次评估对象切合国务院、重庆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为江北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较好实现了文件制定的目的。

(六)完善性方面

本次评估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清楚明确,在制定时不存在完善性问题。由于本次评估对象于2018825日制定至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变化较大,国家政策也在相应进行调整。如前所述,本次评估对象所涉及的部分审批事项已被新的文件规定调整。因此,原则上讲,本次评估对象也应与新形势、新规定保持一致。但是,综合考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参考国务院、重庆市政府等对行政审批取消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方式,以及政府部门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进一步深化,本次评估对象的还应适时进行修改。      

三、意见和建议

本次评估对象于2018825日制定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部分上位法的调整,在考虑文件的稳定性、连续性、实用性等合理因素之下,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持续进行公开宣传,让公众知悉了解。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不仅是为了提高政府管理效能,更是为了惠及企业和群众。因此,持续对本次评估对象进行公开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相关事项的了解,更有利于本次评估对象规定内容的顺利实施。鉴于本次评估对象部分规定已被新文件调整,包括典当行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取消,外地银行在重庆设立的分行、重庆地方银行总部经营场所、二类以上业务库仍由市公安局审批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改为由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等,更应持续进行公开和宣传。

(二)持续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制度执行。就本次评估对象规定相关单位制定的配套措施、标准,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情况,以及相关机构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采取听取文件实施报告、开展文件实施情况自查、公开听取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强化责任追究,确保相关规定得以严格执行。

(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部分修改完善。虽然实践中国务院、重庆市政府就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存在未采取对在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的方式,但从谨慎和严格角度出发,建议适时对本次评估对象进行修改完善,并按流程报区政府审批。具体修改完善建议为:

1、将本次评估对象附件2中的第2项,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2、将本次评估对象附件2中的第34项,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调整为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3、考虑到文件的连续性、严谨性,加之今后行政审批的深化改革,在本次评估对象的第二段“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后面增加“实施后,本规定的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评估结论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范性制定后评估规定,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江北府发〔201829号)进行全面评估,因上位依据已发生更改,根据《重庆市江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组织对本次评估对象进行修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112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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