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建新西路四期前卫厂段周边项目各拟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62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的规定,《建新西路四期前卫厂段周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作了修改完善,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从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5月7日,请各拟被征收人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将建议或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建新西路四期前卫厂段周边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
附件:建新西路四期前卫厂段周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4 月7日
附件:
建新西路四期前卫厂段周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和《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发〔2012〕3号)等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拟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四村330号附1号至附16号、大石坝四村331号附1至附16号、大石坝四村327-329号旁(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际征收房屋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房屋建筑总面积:共计2150.25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1771.68平方米,非住宅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280.04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为98.53平方米。
(三)总户数33户,其中为有证住宅32户,有证非住宅1户。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即:____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60天。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由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 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重庆万合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承担。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62号)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渝办发〔2011〕123号)
(六)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
(七)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发〔2012〕3号)
(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江北府发〔2012〕66号)等
(九)国家和重庆市、江北区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四、征收补偿对象
建新西路四期前卫厂段周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所有产权人。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原则。
(四)遵循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原则。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并支付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安置房源见附表)
3.原则上一个产权户只能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提供的最大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时,被征收人可增套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奖励、补助按一个产权户计算,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增加部分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30%,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价格溢价100元/平方米结算,涉及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档案的记载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征收范围内经认定后的未经登记建筑按本补偿方案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如安置房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费用;公摊系数在15%以内的按实计算。
(六)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执行。
(七)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自管公房,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将产权出售给职工,由职工作为被征收人享受征收补偿政策,区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不能出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自管公房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八)征收国有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并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住宅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7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奖励另行计算,不再提供直管公房进行安置。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另行计算。
(九)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住宅、非住宅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分类补偿。住宅、非住宅预评估单价如下(最终补偿价格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一)住宅
序号 | 房屋用途 | 土地权利性质 | 建筑年代 | 建筑结构 | 层高 | 预评估单价(元/㎡) | 备注 |
1 | 住宅 | 划拨 | 90年代 | 砖混 | - | 15080 | |
2 | 住宅 | 划拨 | 90年代 | 砖木 | - | 14890 | |
3 | 住宅 | 划拨 | 90年代 | 简易 | - | 14700 |
(二)非住宅
序号 | 房屋用途 | 土地权利性质 | 建筑年代 | 建筑结构 | 层高 | 预评估单价(元/㎡) | 备注 |
1 | 工业办公 | 划拨 | 90年代及以前 | 混合 | 4米及以下 | 6690 | 厕所及办公室 |
2 | 工业厂房 | 划拨 | 90年代及以前 | 混合 | 4米及以下 | 6130 | 机加工房、车间 |
3 | 工业厂房 | 划拨 | 90年代及以前 | 钢结构 | 9米 | 6050 | 铸铁加工房 |
4 | 工业厂房 | 划拨 | 90年代及以前 | 砖木 | 4米及以下 | 6020 |
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住宅:
搬迁费:1000元/户/次。
提前签约奖励费:40元/户·天。
货币补偿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以产权户为单位,每户给予3万元的奖励。
选择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被征收人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选择货币安置并签约的,被征收房屋增加5平方米予以奖励;
选择货币安置并签约的住宅房屋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保障面积价值,不含公摊补足面积、附属设施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及奖励补助)的12%予以奖励。
提前搬迁特别奖:被征收人在公告期内提前搬迁的,以签约之日为时点,给予分段提前搬迁特别奖励。提前40-60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的,奖励30000元/户;提前20-39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的,奖励20000元/户;提前1-19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的,奖励10000元/户。
(二)非住宅
搬迁费: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提前签约奖励费:20元/平方米·天。
货币补偿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不足2万元的产权户按2万元给予补助。
(三)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补助费: 经调查登记并公示认定的未经登记建筑,建成于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砖木住宅按4467元/㎡给予补助、简易住宅按4410元/㎡给予补助、砖木非住宅按1806元/㎡给予补助。
其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未经登记建筑及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即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发出前)修建的未经登记(无证)建筑,按照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适当货币补助。
(四)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九、房屋产权调换房源情况(详见附表)
十、临时安置费
以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不含)以下:1000元/月/户; 5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不含):1200元/月/户; 80平方米(含)-110平方米(不含):1400元/月/户;110平方米(含)以上:1600元/月/户标准发放。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区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十一、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办理。
十二、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总表、电总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补偿如下:
(一)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征收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水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水表:600元/个
电表:600元/个
闭路:450元/户
天然气:2150元/户
宽带:250元/户
(三)动力电表、调压箱、变压器、开闭所等专用设备设施按照现行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十三、其他补偿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以补偿。装饰物和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初装280元/㎡、简装300元/㎡、中装320元/㎡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由本项目征收评估机构重庆万合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评估。征收人按照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与原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含保障面积)安置房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承担,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交。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以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情况统筹考虑。
(三)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十四、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3.天然气使用证原件。
4.闭路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
5.水、电表安装或缴费发票。
6.宽带办理发票或缴费发票。
7.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协议----领取房屋首期补偿费----腾空交房----领取尾期房屋补偿费。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确认证件----书面确认产权调换房屋----签订协议、签订按时交房承诺书-----交房----办理入住手续(或过渡)。
十五、其他
(一)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二)现场办公地点:大石坝四村330号附2号征收现场办公室。
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
现场办公电话:023-67700083。
十六、本方案由江北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7日
附表:
建新西路四期前卫厂段周边项目安置房源表(住宅)
序号 | 安置房小区名称 | 门牌号 | 户型 | 实测建筑面积 | 实测套内面积 | 公摊系数 | 计算面积 | 安置单价 | 安置总价 | 装修标准 | 备注 |
1 | 曦城小区 | 5-3-6 | 两室一厅 | 75.33 | 64.27 | 0.1720 | 73.91 | 6300 | 465633 | 简装 | 现房 |
2 | 曦城小区 | 4-12-9 | 两室一厅 | 75.33 | 64.27 | 0.1720 | 73.91 | 6300 | 465633 | 简装 | 现房 |
3 | 曦城小区 | 4-13-9 | 两室一厅 | 75.33 | 64.27 | 0.1720 | 73.91 | 6300 | 465633 | 简装 | 现房 |
4 | 曦城小区 | 4-14-9 | 两室一厅 | 75.33 | 64.27 | 0.1720 | 73.91 | 6300 | 465633 | 简装 | 现房 |
5 | 曦城小区 | 4-18-9 | 两室一厅 | 75.33 | 64.27 | 0.1720 | 73.91 | 6300 | 465633 | 简装 | 现房 |
6 | 曦城小区 | 4-19-9 | 两室一厅 | 75.33 | 64.27 | 0.1720 | 73.91 | 6300 | 465633 | 简装 | 现房 |
7 | 鸿恩新天地北区 | 3-6-5 | 两室一厅 | 67.95 | 54.02 | 0.2579 | 62.12 | 7500 | 465900 | 简装 | 现房 |
8 | 鸿恩新天地北区 | 3-7-5 | 两室一厅 | 67.95 | 54.02 | 0.2579 | 62.12 | 7500 | 465900 | 简装 | 现房 |
9 | 鸿恩新天地北区 | 3-8-5 | 两室一厅 | 67.95 | 54.02 | 0.2579 | 62.12 | 7500 | 465900 | 简装 | 现房 |
10 | 鸿恩新天地北区 | 3-10-5 | 两室一厅 | 67.95 | 54.02 | 0.2579 | 62.12 | 7500 | 465900 | 简装 | 现房 |
11 | 鸿恩新天地北区 | 3-11-5 | 两室一厅 | 67.95 | 54.02 | 0.2579 | 62.12 | 7500 | 465900 | 简装 | 现房 |
12 | 鸿恩新天地北区 | 3-12-5 | 两室一厅 | 67.95 | 54.02 | 0.2579 | 62.12 | 7500 | 465900 | 简装 | 现房 |
13 | 鸿恩新天地北区 | 3-13-5 | 两室一厅 | 67.95 | 54.02 | 0.2579 | 62.12 | 7500 | 465900 | 简装 | 现房 |
14 | 鸿恩新天地北区 | 3-14-5 | 两室一厅 | 67.95 | 54.02 | 0.2579 | 62.12 | 7500 | 465900 | 简装 | 现房 |
15 | 鸿恩新天地北区 | 3-19-5 | 两室一厅 | 67.95 | 54.02 | 0.2579 | 62.12 | 7500 | 465900 | 简装 | 现房 |
16 | 鸿恩新天地北区 | 3-20-5 | 两室一厅 | 67.95 | 54.02 | 0.2579 | 62.12 | 7500 | 465900 | 简装 | 现房 |
注:若公摊系数≤15%,则计费面积=建筑面积;
若公摊系数>15%,则计费面积=﹝建筑面积÷(1+公摊系数)﹞×(1+15%)。
最终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期房部分房源最终房号和面积以派出所编的房号和实测的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