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1日2时50分左右,在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长石尾码头重庆恩腾物流有限公司渝DN7***豪沃四桥货车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导致重庆郡航物流有限公司津洲302号船在长石尾码头指挥装货的水手杨**胸、腹部被碾压,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江北区成立了“10.31”杨**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责任单位及个人,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及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者基本情况
杨**,男,56岁,身份证号5102**********9450,家庭住址:重庆市北碚区***44单元7-3,时为重庆郡航物流有限公司津洲302号船水手。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一)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5923,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东风一村一号,法定代表人:陈**。港口经营许可证号:(渝江北区)港经证(临2020-08)号。准予从事业务:在港区内提供车辆装载服务,仓储服务,【准予货物:食用油,散货(砂石)】。重庆丰全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38X2,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学府大道*******S3栋2单元8-3,法定代表人:周**。分别为《长石尾3号普通散货码头建材货物中转服务协议》的甲乙双方。
(二)重庆郡航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QXN,注册地址:重庆市江津区*******2栋232号,法定代表人: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水SJ0****,津洲302号船《船舶权属管理协议》的甲方。
(三)岳**
女,51岁,身份证号:5102**********1644,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三栋31-1,津洲302号船实际船东, 津洲302号船《船舶权属管理协议》的乙方。
(四)重庆恩腾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R2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3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6月3日;营业期限:2019年6月3日至永久;经营范围:1.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一般项目:仓储服务(不含化危品);货运代理;人力搬运服务;销售:汽车、汽车配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00****,渝DN7***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公司。
(五)车辆及车辆实际所有人情况
渝DN7***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豪沃牌ZZ33174***;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ZZ1**********3570;发动机号码:191217225***;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恩腾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3单元;初次登记时间:2020年4月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4月;核定载人数:2人;核定载质量:15470千克。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222112***。实际车主:何**、王**、谢**(身份证号:5130**********3158),由何兴中(身份证号:5123**********9058)与重庆恩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三人约定由谢**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运行。挂靠经营期限:2018年4月8日至法定报废年限为止。经查,该车无被抢盗车记录。
(六)驾驶人情况
申*,男,3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3918,登记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幢5-4,居住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幢5-4,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51020044****,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9月21日,有效期限:2019年9月21日至长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5102**********3918,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该员于2020年5月受聘为渝DN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经查无网上在逃记录。
三、事故经过
2020年10月31日凌晨2时50分左右,申*驾驶渝DN7***重型自卸货车到江北区长石尾码头拉沙,将车倒至装沙位置附近时将重庆郡航物流有限公司津洲302号船在长石尾码头指挥装货的水手杨**撞倒并造成杨**胸、腹部被碾压,当场死亡。申*在同为在长石尾码头运沙的渝D58***驾驶员卢*一再提醒下,发现已经撞人,立即下车查看,发现杨**已被渝DN7***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致死,立即打了“120”和“110”,并报了保险公司。“120”赶到现场后,经检查确认杨**已死亡。
四、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施救,并拨打了“120”、“110”,区应急局、铁山坪街道、区交通局、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朝天门派出所等单位通过联动系统得到了报告。
上述单位接报后立即启动了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派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了善后小组,积极开展了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朝天门派出所对事故展开了调查,并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检验鉴定。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3146号):被鉴定车辆渝DN7***重型自卸货车的前风窗玻璃完好、后视镜、车身两侧防护装置完好;该车转向、传动、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该车照明信号装置(前照灯、尾灯及倒车灯)有效。该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及GB11567-201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
江北区“10.31”杨**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了调查。经调查,事故调查组认为,在该事故中,申*驾驶渝DN7***重型自卸货车在长石尾码头作业场所倒车时,疏忽观察车辆周围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工作中的杨**,没有采取积极有效避让措施的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杨**在码头夜间作业时未穿戴反光背心的行为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0.31”杨**车辆伤害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杨**:安全意识淡薄,在码头作业区域指挥装沙时未穿戴反光背心,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鉴于杨**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申*:系渝DN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其驾驶该车在唐家沱长石尾码头作业区域内倒车时,疏忽观察车辆周围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工作中的杨**,没有采取积极有效避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致使杨**当场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重庆丰全物流有限公司):经查,制定了码头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开展了《关于船舶进出码头的规范及规定的告知书》、《关于车辆进出码头的规范及规定的告知书》告知工作,相关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值班,长石尾码头内道路为水泥硬化路面,有限速5公里、当心车辆、一慢二看三通过等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有灯光照明。 按照行业习惯,现场装沙用的皮带运输机由船方提供,现场装沙的指挥也是由船方负责。未发现该企业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
(四)重庆郡航物流有限公司:经查,制定了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开展了安全培训,配备了应急装备。未发现该企业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
(五)重庆恩腾物流有限公司:经查,制定了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开展了安全培训,渝DN7***重型自卸货车的前风窗玻璃完好、后视镜、车身两侧防护装置完好;该车转向、传动、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该车照明信号装置(前照灯、尾灯及倒车灯)有效。未发现该企业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
(六)谢**:经查,谢显权未将渝DN7***重型自卸货车更换后的驾驶员申*向重庆恩腾物流有限公司报备,造成驾驶员申*安全培训不到位。
建议将此情况函告綦江区安委会办公室。
(七)监管履职情况:经区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区交通局及时传达部署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决策,开展专项工作部署;组织企业参加各级安全会议和培训;坚持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开展安全监管检查和研究,深入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计划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并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已全部整改;开展风险研判,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并确定风险管控方法和手段,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落实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制度,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配备完善相关的水上救援应急物资,储备了如水趸、救生绳索等10余种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八、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以后的工作中,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确保安全,作业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定,穿戴防护装备。
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重庆丰全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恩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郡航物流有限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并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一)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和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整改各类隐患,消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规行为。
(三)加强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10.31”杨**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