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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4352/2021-0003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09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9
“10.8”蒲**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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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81022分,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中国银行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行人蒲**受伤送医救治,202010131640分许,蒲**经江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按照相关规定,江北区成立了10.8”蒲**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责任者,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及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者基本情况

蒲**,男,65岁,身份证号:5122**********1638,登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89号,时为行人。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313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重庆市南坪**6号;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贰亿伍仟肆佰捌拾伍万肆仟肆佰陆拾柒元肆角捌分;成立日期:19860107日;营业期限:19860107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主城区班车客运。(按许可证核定期限及事项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有场地出租;销售日用货;汽车租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房屋租赁;普通货运(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下范围分支机构经营:一汽车维修(中型客车一类汽车维修(型货车)压缩天然气汽车维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批或许可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重庆市南岸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可):业户名称: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坪**6号,经营范围: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大中型汽车租赁经营,证件有效期:2019122日至2023122日。

(二)车辆情况

BN7***108路公交客车):大型客车,车辆型号:恒通牌CKZ61****,车辆识别代码:LGF**********5085,发动机号码:J3A0AC0****,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详细地址:重庆市南岸区****6号,初次登记时间:20123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3月,核定载人数:70人。经查,该车无盗抢记录。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人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CHQ6**********2557L,保险期间自20203170时至202131624时止。

(三)驾驶人情况

程*:男,27岁,准驾车型:A3D,驾驶证号码:5001**********1712,档案编号:50020163****,登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办事处******。初次领证日期:2014128日,驾驶证有效期止于2020128日,有效其:6年,经查无网上在逃记录。时为渝BN7***108路)公交客车驾驶人。

(四)道路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中国银行处,观音桥往五里店方向,双向四车道,中间黄实线,道路两侧护栏防护,道路平直,沥青路面,路面干燥,有交通禁止标志向停放即停走)前后新村小学、陆军958医院处有人行过街天桥。

三、事故经过

20201081022分,程*驾驶渝BN7***108路)公交客车沿建新东路由观音桥向五里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在道路的最右侧。当车辆行驶至建新东路中国银行路段时,程*发现一个行人(蒲**)站在由行车方向自左向右的道路中间双黄线上,距离行驶的公交客车约30米,此时程*继续向前行驶,但没有将视线看向正前方,而是注意力不集中,将视线放到车辆的右侧,去看路边的商铺。当程*突然发现这个人出现在车辆右前方挡风玻璃处时,立即采取刹车措施,但该车右前部仍与横过道路的蒲**碰撞,造成蒲**受伤送医救治,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10131640分许,蒲**经江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程*立即拨打了110120并上报了公司安全员,江北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120”接报后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治。

五、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该事故展开了调查。

经检验鉴定,程*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0mg/100ml。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所出具的渝公江北鉴(病理)﹝202024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蒲**系颅脑损伤死亡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1797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渝BM7***大型普通客车的前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良好;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性能有效。渝正港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2831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目标车辆碰撞行人前通过基准线A处行驶速度约为27km/h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视频录像情况、检验鉴定情况、当事人询问材料等,于20201110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成因进行了分析:此事故中程*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在提前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后并未采取避让措施、发前疏忽观察的行为与蒲**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街设施的行为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程*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严重、对事故发生作用较大蒲**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较小、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较小。确定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江北区10.8”蒲**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该事故相关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意见,认为该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一*在驾驶BN7***108路)公交客车过程中,提前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蒲**后并未采取避让措施、发前疏忽观察不安全行为;二是人蒲**在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街设施安全行为。正是二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被程*驾驶的车辆碰撞受伤,后经江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0.8”蒲**道路交通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蒲**:在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街设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六十二条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规定,致其被程*驾驶的车辆碰撞受伤死亡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程*:在驾驶BN7***108路)公交客车过程中,提前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后并未采取避让措施、发前疏忽观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致使蒲**受伤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公安交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机构设置完善,制订了相关营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对驾驶人程*履行了教育培训的义务,事故车辆BM7***108路)大型普通车的前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未发现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

八、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以后的工作中,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确保安全。

 “10.8”蒲**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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