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8日10时22分,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中国银行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行人蒲**受伤送医救治,2020年10月13日16时40分许,蒲**经江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按照相关规定,江北区成立了“10.8”蒲**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责任者,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及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者基本情况
蒲**,男,65岁,身份证号:5122**********1638,登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89号,时为行人。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313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重庆市南坪**6号;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贰亿伍仟肆佰捌拾伍万肆仟肆佰陆拾柒元肆角捌分;成立日期:1986年01月07日;营业期限:1986年01月07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主城区班车客运。(按许可证核定期限及事项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有场地出租;销售日用百货;汽车租赁(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房屋租赁;普通货运(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下范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一类汽车维修(大中型客车)、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压缩天然气汽车维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许可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重庆市南岸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许可):业户名称: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坪**6号,经营范围: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大中型汽车租赁经营,证件有效期:2019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2日。
(二)车辆情况
渝BN7***(108路公交客车):大型客车,车辆型号:恒通牌CKZ61****,车辆识别代码:LGF**********5085,发动机号码:J3A0AC0****,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详细地址:重庆市南岸区****6号,初次登记时间:2012年3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核定载人数:70人。经查,该车无盗抢记录。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人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CHQ6**********2557L,保险期间自2020年3月17时0时至2021年3月16日24时止。
(三)驾驶人情况
程*:男,27岁,准驾车型:A3D,驾驶证号码:5001**********1712,档案编号:50020163****,登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办事处******。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2月8日,驾驶证有效期止于2020年12月8日,有效其:6年,经查无网上在逃记录。时为渝BN7***(108路)公交客车驾驶人。
(四)道路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中国银行处,从观音桥往五里店方向,双向四车道,中间双黄实线,道路两侧护栏防护,道路平直,沥青路面,路面干燥,有交通禁止标志(限时顺向停放即停即走),前后新村小学、陆军958医院处有人行过街天桥。
三、事故经过
2020年10月8日10时22分,程*驾驶渝BN7***(108路)公交客车沿建新东路由观音桥向五里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在道路的最右侧。当车辆行驶至建新东路中国银行路段时,程*发现一个行人(蒲**)站在由行车方向自左向右的道路中间双黄线上,距离行驶的公交客车约30米,此时程*继续向前行驶,但没有将视线看向正前方,而是注意力不集中,将视线放到车辆的右侧,去看路边的商铺。当程*突然发现这个人出现在车辆右前方挡风玻璃处时,立即采取刹车措施,但该车右前部仍与横过道路的蒲**碰撞,造成蒲**受伤送医救治,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3日16时40分许,蒲**经江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程*立即拨打了110及120并上报了公司安全员,江北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120”接报后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治。
五、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该事故展开了调查。
经检验鉴定,程*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0mg/100ml。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所出具的渝公江北鉴(病理)﹝2020﹞24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蒲**系颅脑损伤死亡。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1797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渝BM7***大型普通客车的前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良好;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性能有效。渝正港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2831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目标车辆碰撞行人前通过基准线A处行驶速度约为27km/h。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视频录像情况、检验鉴定情况、当事人询问材料等,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成因进行了分析:此事故中程*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在提前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后并未采取避让措施、事发前疏忽观察的行为与蒲**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过街设施的行为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程*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严重、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较大;蒲**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较小、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较小。确定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江北区“10.8”蒲**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该事故相关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意见,认为该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一是程*在驾驶渝BN7***(108路)公交客车过程中,提前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蒲**后并未采取避让措施、事发前疏忽观察的不安全行为;二是行人蒲**在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过街设施的不安全行为。正是二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蒲**被程*驾驶的车辆碰撞受伤,后经江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0.8”蒲**道路交通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蒲**:在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过街设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致其被程*驾驶的车辆碰撞受伤死亡,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程*:在驾驶渝BN7***(108路)公交客车过程中,提前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蒲**后并未采取避让措施、事发前疏忽观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致使蒲**受伤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公安交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机构设置完善,制订了相关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对驾驶人程*履行了教育培训的义务,事故车辆渝BM7***(108路)大型普通客车的前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良好;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未发现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
八、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以后的工作中,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要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确保安全。
“10.8”蒲**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