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日7时30分,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冠大道国和公司大门口路段发生一起大型普通客车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发生接触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行人梁**受伤,后经三博长安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按照相关规定,江北区成立了“9.25”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责任者,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及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者基本情况
梁**,男,46岁,身份证号:5102**********1419,家庭住址:重庆市铜梁县旧镇*****18号,时为该事故中的行人。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重庆达思特尼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3K9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法定代表人:朱*,成立日期:2017年05月26日,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附35号,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范围:销售:汽车及配件、初级农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日用百货、办公设备、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地面接收设备及发射设备);代驾服务(为非营运车辆提供代驾服务);汽车租赁服务(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汽车中介服务;婚庆礼仪服务;代办机动车上户、下户、过户、转籍手续;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车辆情况
渝AZ0***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安凯牌HFF6850K570,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LA8**********0278,发动机号码:J63AC90****,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重庆达思特尼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附35号,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07月07日,发证日期:2017年07月14日,准载人数,35人;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1月31日,保险公司: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07月17日。经查,该车无盗抢记录。
(三)驾驶员情况
邹*:男,34岁,准驾车型:A1,驾驶证号码:5002**********6131,档案编号:50020023****,登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2单元6-3;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0月17日,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7日,有效期:10年;时为事故车辆渝AZ0***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
(四)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渝冠大道国和公司大门口路段,该路段双向六车道,道路中央有绿化隔离带,地面湿滑,沥青路面,事发处道路往天助搅拌站方向110米处有人行横道。
三、事故经过
2020年9月25日7时30分许,邹*驾驶渝AZ0***大型普通客车沿途接华青集团上班的员工,途经机场大道和盛星大道,沿渝冠大道从双溪往天助搅拌站方向行驶至重庆国和公司大门路段时,车辆与从左至右跨越道路中央绿化隔离带横过公路的行人梁**相撞,造成梁**受伤,后送三博长安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四、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北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120”接报后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治。
五、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该事故展开了调查,并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检验鉴定。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所出具的渝公江北鉴(病理)﹝2020﹞21号鉴定结论为:梁**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2801号车检意见为:渝AZ0***大型普通客车的前挡风玻璃事故前应为完好;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性能有效。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2802号车检意见为:目标车辆行驶速度无法计算。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视频录像情况、检验鉴定情况、当事人询问材料等,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成因进行了分析:此事故中邹*驾驶车辆在雨天的气象条件下,未降低车辆行驶速度、忽视观察未及时发现横过公路的行人,致使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行人的行为,和行人梁**在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未走过街设施,而是跨越道路中央绿化带的行为,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邹*、梁**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确定邹*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梁**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江北区“9.25”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该事故相关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意见,认为该事故是由于邹*在驾驶渝AZ0***大型普通客车在雨天气象下行驶过程中因未降低车辆行驶速度,忽视观察,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行人梁**跨越道路中央绿化带横过公路,发生人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梁**受伤,后经三博长安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9.25”梁**道路交通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梁**:系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过街行人,在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未走过街设施,跨越道路中央绿化带横过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及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邹*:系渝AZ0***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其驾驶渝AZ0***大型普通客车在雨天气象下行驶过程中因未降低车辆行驶速度,忽视观察,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车速”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致使梁仕勇受伤,后经重庆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公安交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重庆达思特尼商贸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制订了相关车辆和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对驾驶人邹*履行了教育培训的义务,事故车辆渝AZ0***大型普通客车前挡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良好;转向、传动、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未发现重庆达思特尼商贸有限公司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
八、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以后的工作中,重庆达思特尼商贸有限公司应进一步加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确保安全。
9.25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12月17日